《法律与电影》课程与法科学生素养的培育

陈柏峰*

 

一、导言

 

《法律与电影》课程是一门特别的《法律与文学》课程。电影是一种阅读、欣赏起来相对低成本的文学作品。在当前大学生文学素养较为有限,阅读习惯快餐化,对其它文学作品兴趣有限的背景下,电影是一种开展《法律与文学》教学的不错形式。文学是与法学有着不同思维方式的学科,有着独立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与法学学科有着很大不同,法科学生掌握这种思维方式,对于深刻认识法治问题和法治现象有着巨大的作用。

 

按照目前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律与文学最多属于法学理论这个法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甚至还没有在中国成为一个公认的学科,目前全国法学院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的仅有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不多几所。当前,人们不断感觉到法学理论甚至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和研究,与现有的法学教育以及社会发展相脱节。而电影作为对现实的文学反映,是一种了解实践的简约方式。而法科学生中存在着一种依恋和崇尚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这种西方法治模式又是我们所想象的理想型,与中国的国情有很大脱离,对中国人的法律生活缺乏同情,潜在地依照西方模式去想象中国法治的应有状态和未来图景,简单地把西方法治模式当作我国法治的摹本和示范。而电影可以唤起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诉诸于最原始的人性,来认知这种法治理想在中国的实践和问题,从而克服法律人的形式思维所造就的冷漠,激发法科学生的人文精神。

 

从笔者这几年开设《法律与电影》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实践来看,至少在扩展学生的现实关怀,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两个角度上,《法律与电影》教学对法科学生思维方式和基本素养的培养有着重要作用。

 

 

二、扩展法科学生的现实关怀

 

优秀的电影作品首先要是反映现实问题的,艺术本身就有关照生活的出发点。尤其是一些关于法治的电影,大多都有强烈的现实关怀。比如,在法律与文学领域颇为有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就是一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讲述了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的一个故事。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肯认错。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它围绕着秋菊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展开,着重刻画了她不断的奔波的过程,对农村生活状态和人物关系以及伦理进行了真实的表现,简单直接的表达了人对自我权益的觉醒。类似的法制电影不少,比如《被告山杠爷》、《马背上的法庭》、《寻枪》、《三岔口》等。

 

目前法学院学生的现实感和实践认知素养还比较缺乏,这首先体现在不太了解法律实践,其次体现在缺乏对实践进行理论分析的能力。显而易见,以概念和原则体系为基础的教材和课堂教学自然会衍生出不太关注实践的考试。很多学生是靠背书、背笔记来通过一门门考试的。对于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整个的大学期间,学校、法学院都极少以与实践相关的指标去考核学生、评价学生。虽然一些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他法律实践部门会挂着法学院实践基地的牌子,法学院在进行自我介绍时也会说明与哪些法学实践部门有合作关系,学生常常也会去这些地方实习。但是这种关系中长期的、制度性的联系其实比较缺乏。法律实践部门遇到问题经常是凭着自己的直觉去解决,而很少考虑吸取法学教育、研究部门的意见;法律实践部门遇到的具体问题、解决的方式也很少公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直接面对案件,对于实践出现了哪些问题,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正确理论来分析。也就是说,既有的教学实践环节形式大于实质,学生常常缺乏实质性的指导,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能力的培养。这样教学模式导致了法科学生实践素养的缺乏,欠缺生活感和实践感。

 

而从电影中讲述的故事出发,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之不足。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一般先是讲解某一个法学理论,然后介绍具体的法律规定,学生则是记笔记、抄笔记、背笔记。这种教育教学方法在让学生了解学科基本知识体系方面是比较有效的,但难以拓展学生利用理论分析实践的能力。一些老师用在教学中举例子、分析案例的方法,这固然有一定作用,但仍然比较局限。在学习某理论时,举一个例子,学生当然知道用这个理论来分析问题。而电影故事则不同,它非常复杂,可以切入的角度很多,不拘泥于某种具体理论,因此对于开发学生用理论分析实践的能力有很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电影叙事,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实践的复杂性,而非单线条性。一个优秀的法科学生,绝不是成为“守法主义”[①]和法条主义者,而应当是可以面对法律实践的,是作为政治家的法律人,要有政治家的眼光。《法律与电影》课程的课堂里,从电影的分析切入,正是这样一个培育过程。

 

也许有人说,电影本身讲述的是虚假的故事,如何培养法科学生的现实感呢?这存在一种误解,其实,现实感并非一定关注真实的事情,更主要是事物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意义,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与生活的逻辑关系相一致。真实性并不等于真实发生过的某个事件;因为从哲学上看,任何对真实的再现(包括法律认定的事实)都是一种创造了的真实。人不可能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一切事,必定要有选择,要有描述和抽象,而任何选择、描述或抽象同时也就是对研究对象的再构建、抽象。[②]只要抓住了生活的逻辑,这样的电影作品就是优秀的作品,它就具有了放到课堂上进行分析的独特意义。而且,从方法论上看,电影展示的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这与实践是高度一致的。与传统的法律理性思辨分析方法不同,电影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因此,以电影作为素材来教学,从而提高法科学生的素养,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有其优势。

 

 

 

三、激发法科学生的人文精神

 

法科学生由于专业的缘故,重视形式逻辑,有机械主义的倾向。然而,法律公平正义,原本是一个复杂的认知事务,需要认识主体具有发达的认识能力。人类提升认识能力,主要通过个体努力实现,外在的命令、规程控制、形式逻辑等,对个体效用有限。法律人需要个别性地产生具有内化的道德和规范价值。政治社会对“法律公正”的外在要求,并不能实际提升法律人对公正的个体识别能力。但是,在机械主义思路之下,仿佛法律人经行政命令就会产出法律公正似的,仿佛官员能指挥出一出法律公正的社会演出大戏似的。为了实现机械主义操作,我们设计了各种委员会、专门机构,试图控制法律人,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同时由于各种委员会、专门机构纷纷被利益主体操作,讲究形式逻辑的法律人时常可以破坏法律的实质精神。显然,形式主义无法设计出针对纷繁复杂社会的正义程序,我们需要的不是作为机械人的法律人,是大量独立的、有崇高道德的、善于思辨的人,需要的是有人文精神的法律人。

 

培养有人文精神的法律人,文学素养必不可少,而电影教学则是一条相对的捷径。作为一种文学形式,电影可以抵法律的不足。电影作品中对人性的本质和矛盾的追究、探讨,往往展示了复杂的人性和社会,它们是法律人执业所必备的知识,也是法学教育所应当培育的素养。《法律与电影》的教学,可以揭示法律故事的伦理意义,即故事不仅仅呈示法律的比喻,而且还揭示了充斥于法律的,本来被意识形态化的法治话语放逐了的伦理问题、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③]对电影作品的分析,可以帮助法学院的学生意识到并且思考法律问题的伦理意义和思考者本身的政治立场,从而颠覆据说是科学的公正或先进的资本主义的权利制度。文学(电影)之所以能抵法律的不足,是因为它讲述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故事,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

 

拿大家都熟悉的《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例。贾雨村新授应天府,审呆霸王薛蟠等殴杀冯渊案,本来要发签拿人拷问,一经门子点拨“大丈夫相时而动”、君子“趋吉避凶”的道理,便“拘情枉法,胡乱判断”,把个“人命些些小事”草草了之。毛主席曾说第四回是《红楼梦》的纲,而《红楼梦》乃中国封建社会的总写照,为高级干部的必读书。言下之意,封建流毒远未清算,仍需不断扫荡。[④]所以要读懂中国封建社会,光读正史是不够的,读通了文学作品,才能纲举目张。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有个特点,就是法律往往做了助封为虐的工具,司法执法者更鲜有正面的形象。没有一部法律理论著作可以像深刻的文学作品那样批判现实。比如,没有具体法律作品能够像电影《芝加哥》那样生动地揭露美国资本主义法律的腐败和罪恶,更没有一部法律理论分析能像电影《马路天使》那样揭露民国时期的法律腐败和阶级倾向。这样的作品显然能唤醒法科学生的同情心和道德责任感。

 

以三十年代拍摄的电影《马路天使》为例。从“下之角”的贫民窟到高入“天堂”的法律事务所,展现给观众的是一幅二三十年代的上海众生图。剧中,年轻的吹鼓手小陈,报贩老王、水果小贩、剃头匠和一位失业者互为结拜兄弟,住在同一条弄堂的小阁楼里。他们誓言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小阁楼的对面,住着小云和小红姐妹俩。她们是东北人,家乡失陷后,流落上海。为了生存,姐姐小云被房主琴师夫妇逼为暗娼,小红则跟着琴师到茶楼酒馆卖唱。小红被流氓头子古成龙看中,琴师和鸨母见钱眼开,决定把小红卖给古成龙。在这些贫苦人“维权”的过程中,律师的不见钱眼不开,警察的无良,社会秩序的混乱,全都一览无遗。人只要有一点良心,就会被剧情打动。就能联想到所谓的“民国法治”是怎么回事,这与今天看来仍然颇为先进的“六法全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科学生在观摩这个影片的过程中,就会对新中国废除“六法全书”有更深刻的认识,对民国政权为何会垮台会有更深刻的感受,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有全新的认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与电影》教学对法科学生思维方式和基本素养的培养有着重要作用。它能以文学补法律之不足,可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方法论立场和特色,同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相比,这些立场和方法有着相对独特点作用,对于培养法科大学生的素养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能够帮助他们跳出传统法学的思维模式,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社会现实,激发学生的人文精神,使他们可以更全面、更深刻地用理论分析法律问题。

 

 

 



* 陈柏峰,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①] 朱迪丝·施克莱:《守法主义》,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苏力:“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 冯象:“法律与文学”,《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冯象:“法律与文学”,《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