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文化”是指把性暴力看做是惯常行为的文化。在这样的文化中,所强调的不是如何制止强奸,而是如何防止被强奸。这一概念最初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由女性主义者提出,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受害者站出来分享自己的经历,“强奸文化”的概念也随之流行开来。
本文就是对强奸文化几大要素的介绍,供大家了解。
Laurie Penny 在英国《独立报》的评论中总结道:
"作为一种文化,我们仍然一致不愿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大多数强奸犯都是普通人,他们可能有家室,有朋友,有成功的事业,令人景仰的人生,可能是我们的朋友、同事,或是我们敬仰的人。我们不相信好人也会强奸,而事实上好人成为强奸犯屡见不鲜。我们不愿接受现实,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现实太残酷了——与其承认普通人也会成为强奸犯,远不如告诉自己只有坏人,只有藏在小胡同里、留着猥琐胡子、拿着刀子的神经暴力男才会做出强奸这种事那么容易接受。"
英国一项在14至25周岁人群中展开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一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在强制的性教育课上学过何为“同意”的相关内容。
Michele Decker 说:“强奸并非总是会有男人拿着枪指着女性的头。”Decker 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教授,曾为联合国关于亚洲六国对强奸问题态度的报告撰写评论。该报告表明,男性会描述自己符合强奸法律定义的行为——即未经同意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却不会使用“强奸”这个词。
“人们总是认为强奸是别人才会干出的事。”Decker 评论道。
“追逐”的浪漫感由来已久。不论在电视上,音乐中,还是电影里,男女之间的来来回回、反反复复都会十分浪漫。这种过招在本质上也许并无恶意,如《模糊界限》(Blurred Lines,美国歌手Robin Thicke 2013年专辑及其同名主打歌曲,其部分歌词被指暗示被强奸女性自食其果、鼓励强奸文化而饱受争议——译者注)和《宝贝,外面很冷》(Baby, It’s Cold Outside,圣诞歌曲、情歌,歌词涉及约会迷奸药内容——译者注),但了解强奸文化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识到个人空间与判断决策的重要意义。
“拒绝即同意”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BDSM(即Bondage & Discipline, Dominance & Submission, Sadism & Masochism,绑缚与调教、支配与臣服、施虐与受虐等性行为——译者注)中,拒绝无疑意味着同意。但问题是同意并不总是默认态度,Jessica Valenti在The Nation 杂志中写道:
"除非美国文化与法律规定性行为上的同意态度必须是主动热情地表达的,否则对于强奸受害者是没有正义可言的。在认识性侵犯这一问题上,我们是时候丢掉“明确拒绝才算拒绝”的老思想,并开始接受“只有明确同意才算同意”的新标准了。"
2012年8月12日凌晨,西弗吉尼亚州一名十六岁女孩也被强奸,对方两人均为斯托本维尔高中的足球运动员,女孩当时醉酒昏迷。
上述两案都引起了全美媒体的关注,但只有后者的被告被最终定罪,而前者的受害人Daisy Coleman 决定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两案的一大共同点是公众对两名女孩的态度——二人当时都是醉酒状态,所指控的都是与自己生活在不同社区的男孩。(Coleman 最近搬到了城里,而另一案件的女孩和强奸者不在同一州生活。)
两起案件发生后不久,男孩的朋友们就在社交媒体上对受害女孩大肆侮辱。案件受到全美关注后,这种敌意只增不减,很多人关注的重点是受害女孩的过错,而不是被指控的强奸者。
上面右图是一起相似的案件,被侵犯者是一名参加Eminem演唱会的爱尔兰少女。这张照片被上传到Facebook之后女孩的名字很快出现在了“斯连堡女孩”(Slanegirl。Slane Castle,爱尔兰斯连堡,案发时Eminem 演唱会举办地)这一标签下。英国《卫报》的Eva Wiseman评论说,很悲哀的是,“斯连堡女孩”事件是一个既极端又普遍的例子,反应了国际范围内人们对于公众羞辱事件的注意力总是在女性身上。
“在非性场合中无视女性拒绝的男性在性场合中同样无视女性拒绝的可能性更大,”薛定谔写道,“如果女性要停止对话,而你要继续,那么你就是在传递一个信息,即你的欲望比她可以不受打扰的权利更重要。”
以下是女性主义网站Shakesville上一篇关于强奸文化的精彩论述:
"强奸文化就是告诉女孩和女性,要全方位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包括所着之服装,所做之事情,所处之场合,所用之饮食;圈子之大小,环境之情况,身边之同伴,交流之分寸;脚上之鞋,手上之包,身上之佩饰,大众之眼光;同住之室友,身边之朋友,床上之伴侣,私人之生活;饲养之宠物,防身之利器,自卫之技能,防范之心理——一言以蔽之,你要终日保持警惕,以防自己不幸被性骚扰,因为一旦因为没有遵守以上各项而被骚扰到的话,就是你自己罪有应得了。"
《环球邮报》的Emma Woolley 报道了这种令人担忧的“防强奸神器”现状,她写道:“我们不得不承认,真正的现状其实是,有些女性朋友为了避免被性侵犯,只能转而寻求这些‘神器’的保护。”
当Daniel Tosh 的强奸笑话引发的争论正值白热化阶段时,Lindy West在Jezebel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强奸笑话的原理》的文章。West认为,Tosh的笑话和其他许多关于强奸的段子一样,只是在某些角度稍作加工,让性侵犯变得比较容易被接受。West写道:“没人规定不能说强奸有关的事情。大大方方地面对吧,要么就收起你的道德制高点,又不会死。”
美国最大反性暴力组织RAINN (The 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的数据显示,约三分之二的强奸都是由熟人作案,这样一来人们就忽然觉得男性朋友追求女孩,结果没能把握好自己,越过了那道界限这种事也就没那么浪漫了。
博主Kevin Beirne 对此进行了透彻的分析,解释了“男闺蜜的福利”理论是如何助长强奸文化的:
“男闺蜜的福利”理论是对女性的侮辱,也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因为这一理论是在告诉人们,只要你做个好人、好朋友,女性的身体就会成为你的奖品与回报。这一理论以一种比沿街嘘声更为微妙的方式将女性去人格化,也因此而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我当年也曾认同过这种理论。
当代把妹达人潮流的背后隐藏着两层价值观,一是女性是可以拥有的性对象,二是拥有女性的过程是一门可以钻研的学问。上面是一段来自YouTube的视频,这位著名把妹达人真的在校园里把到了他未曾相识的女孩。
去年六月,为创意项目筹资的Kickstarter 公司叫停了一个名为Ken Hoinsky的男子的“诱惑指南”,因为用户发现该指南其实是一本如何迫使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说明书。
一个月后,XoJane 杂志的S.E.Smith 对这一事件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诚然,人们可以阅读把妹攻略,但并不会因此就成为强奸犯。他们甚至可以自封把妹达人,不必强奸就可以用这些攻略追求到性伴侣。但我仍然坚持认为,这样的社会是虚伪的,整个社会性别歧视严重,总是把女性当成是奖赏,而非有血性的个人。"
即便有些受害人选择报案,也不一定能保证将作案者绳之以法。全美有挤压成山的强奸案件,并且据白宫近期一份报告显示,“即便逮捕了作案者,检察官通常也不愿对强奸案和性侵案提起诉讼。”
国防部调查显示,军队中每三位女性就有一人被性侵过,而由于军队特殊的行政管理系统,受害者报案率更低。这一调查发现,62%报案的女性都受到了报复。在纪录片《无形的战争》中,33%的女兵不愿报案是因为“接受报案的人是强奸者的朋友”,25%是因为“接受报案的人就是强奸者自己”。
RAINN数据显示,只有大约3%的强奸犯最终被绳之以法。而根据《无形的战争》所述,这一比例在军队中只有2%。
“编造强奸”的概念经常出自男权活动家之口,这些人大多担心女性出于复仇的动机,或者只是单纯地忘记自己和某个男人睡过了,而利用陪审团的同情使无辜的男性落罪。不过,这样的思路不只限于男权活动家,海斯曼杯得主Jameis Winston 的原告遭到了指责,佛罗里达州社区指责就这名受害者毁掉了Winston的事业。
然而,“编造强奸”的现状却十分清楚:对司法机关编造强奸的女性数量既少又难以证明其罪。联邦调查局曾试图统计这一数据,却无果而终。关于“编造强奸”没有官方的数据和记录,这种情况确有发生,但只是偶尔。
尽管案件的细节有诸多不同,但此次公众对伍迪·艾伦案件的反应和2003年科比·布莱恩特受性侵指控时的公众反应十分相似。科比同样是备受瞩目的名人,很多粉丝在得知指控后表示那都是胡编乱造。现在,案件已经过去了十年,没有人再谈论当年的这桩公案了。十多年后的现在,要不是有什么事情触动起来,我们现在也想不起来比尔·考斯比(Bill Cosby)或劳·凯利(R. Kelly)被指控性侵的历史了。即便是再次提起这段历史,人们也只是一带而过而已。
Farrow的这份材料没有提供什么新鲜的东西。她从二十年前就提出了这项指控,案件最近案件又在《名利场》杂志其母亲的文章中和金球奖推特中重新浮出水面。不过,和科比一样,这些年来伍迪·艾伦都成功避免了自己被这些负面新闻缠身,事业始终处在高峰,并向公众证明,只要你足够天才、饱受赞誉,你就不会被贴上强奸犯的标签。
斯托本维尔一案中的Trent Mays 和Ma’lik Richmond 被定罪后,CNN记者Poppy Harlow 将二人描述为“好学生,好青年,本可以拥有美好前程的优秀的足球运动员,但却眼看着自己的未来毁于一旦”。
《纽约时报》对另一起指控国际货币积极组织总裁Dominique Strauss-Kahn 的案件进行了报道,该案原告为酒店女佣。据受害人邻居和同事表示,这名女性“为人善良”,“从不麻烦别人”。
Jeffrey Goldberg 之后曾在《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中解释了为什么他觉得这种对于受害人性格或是作案者“美好前程”的报道不甚妥当。Goldberg 写道:“我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报道,意义何在?这和受害人善良与否有关系吗?和她麻不麻烦别人有关系吗?当然没关系。强奸就是强奸,和受害人的性格没有任何关系。”
自1927年起,美国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就是“违反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2年,联邦调查局《犯罪统一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重新定义了强奸,规定性侵犯的受害者不仅局限于女性。现在法律对强奸的定义为:“强奸,指在未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侵入受害者的阴道或肛门,无论这一举动的程度有多么轻微;或嘴唇与性器官发生接触的行为。”
这一法律上的变化意义重大,因为对男性的强奸虽不普遍,却确有发生。这类案件很少在媒体上曝光,除非涉案的是高调的风云人物,比如足球教练或牧师等。同时,被强奸的男性相比女性受害者而言,维权的途径更少,所承受的耻辱感也不尽相同。
对LGBT群体(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即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者)来说,“矫正性强奸”(corrective rape)是他们面临的又一大问题。作案者通常想通过强奸的方式改变他们认为LGBT者错误的性取向。“矫正性强奸”至今尚未在美国得到公众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