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锐等:农村阶层分化与"住房地位群体"   - 文章 - 当代文化研究
文章 > 刘锐等:农村阶层分化与"住房地位群体"  
刘锐等:农村阶层分化与"住房地位群体"  
关键词:
浙江农村在经历快速工业化后,村庄内部出现剧烈的经济分层,宅基地的“福利分配、免费使用”机制被打破,“住房地位群体”所隐含的空间隔离逐渐出现并扩大。“住房地位群体”在模糊的社会位置差异中感知社会交往的区别,其居住模式和生活方式并没有完全定型,农村阶层关系也没有发生根本性重组。
 
 
                                        一
    村庄是集生产、生活、交往、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活动场所。作为结构性存在,农村居住空间既包含物质特征,也具有社会属性,是维持和延续社会结构的重要载体。提高居住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是农民家庭的不懈追求。与城市土地的国有化、城市住房的商品化相比,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村住房具有福利色彩。因此,尽管西方学者发展出城市住宅阶级理论,认为“极化的城市,、“破碎的城市”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却少有研究认为,中国农民的经济分化会转换为阶层性的空间隔离问题。毕竟,村庄生活的伦理性和互助功能及土地分配的一户一宅、限制流转特征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
    虽然有学者认为,住房分配也会产生不平等,出现少数的“再分配精英”在住房面积和质量上享有特权的情况。但那只是乡村治理问题的伴生物,基层社会表现既不典型也不广泛。笔者及所在团队在浙江发达农村调查发现,农民住房的同质性、封闭性、排他性、自足性格局正在被打破“住房地位群体”所隐含的空间隔离正在快速出现。
    “住房地位群体”概念由李强教授首先提出,主要指“因受到他们居住或占有的住房影响而处于相似社会位置的一群人”。不过,本文所说的“住房地位群体”身处农村而非城市,它是村庄经济分层的重要空间表现,农民居住分化与农民收入差距拉大及宅基地资源的稀缺引发的不均衡竞争有关。
    “集体所有、农民使用、一户一宅、免费使用、无偿收回、限制流转”等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江浙地区开发较早,人口密集,居住集中,户均房屋面积不大,解放前多数农民的住房面积为60~120平米,远远低于中西部农村200平米以上的宅基地面积。1951年土地改革时,农民翻身做主人,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得到保证,主要是土改干部将地主的土地和住房无偿分配给贫下中农。1954年的《宪法》规定,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1953年开始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被完全集体化。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从此,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宅基地所有权。
    在后来的集体化时期,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快速提高,但农民居住条件改善不大,主要是农民被固守在土地上,只能依靠粮食维持生存,耕地面积必须首先保证。加上当时的土地管理很是严格,社员不能随便扩大宅基地或庭院面积,侵占耕地的行为被严厉禁止。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其分配由生产队统筹安排,而“抓生产、保增长”才是人地紧张的浙江农村干部的主要工作任务,宅基地供给缺乏制度激励和生产激励。因此,一家三代居住在几十平米房屋的现象在当时的浙江农村很普遍。
    为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家庭收入,1955年国家颁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其中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种的5%。在后来的政治运动中,自留地、自留山曾被收归集体。鉴于困难户较多且到处开荒,当地公社又将自留地归还给村民。村民添置人口、结婚要建房,又不能占公家土地,只能在自留地上建房,村庄占地现象因此出现细微的不规则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放开及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放松,不少村民利用当地的商业传统优势及自身的勤劳肯十精神,很快在自家的屋子里开起小作坊,生产五金汽配等小部件,以家庭为主体的自发农村工业化开始,原有的破烂狭窄的住房也走上革新之路。
    村民私搭乱建棚屋,扩大宅基地面积,引起乡政府警觉并实施起拆违行动,并要求村干部积极汇报违法建设情况。村委会作为村庄土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各家各户的生产和占地情况很了解,但土地违建情况在当地广泛存在,要全部上报会引起强烈的民意反弹,更重要的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活经济才是当时乡村两级的中心任务,村委会因此睁只眼闭只眼,乡政府也在法不责众中消极行政。
    1980~1990年代,土地的粗放经营和低效利用是浙江农村的普遍趋势,宅基地面积的扩大与宅基地生产功能的增强带来的需求压力及无偿分配宅基地引发的负外部性有关。不过,农民滥占耕地、影响公共事业的建房行为并没有出现,主要是乡政府对该类违建实行坚决拆除,村委会也及时的予以制止。建房土地主要是购买别家的自留地,或者占用自家的自留地,它造成的后果是,原有的公共巷道变得更加狭窄拥挤,基本的道路和下水道建设面临困难。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浙江农民积累起丰厚的资本,家庭经济上了一个新台阶。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及消费能力的增强,激发了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与1990年代宅基地的强生产功能相比,宅基地的生活功能大大凸显。农民的房屋诉求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卫生、道路、文化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要求提高,笔者以道路为例说明。调查的几个村庄,每家都有至少一辆小轿车,有的家庭甚至有十多辆,包括不少价值不菲的高档车。村民将车开进开出,需要宽阔的道路。但原来无序化建房带来道路的肆意侵占或阻碍,要直接开进家门很困难,况且老房屋本就窄小破旧。不少人就将车辆停在村庄公共场所,但有时也不会有停车地方,何况也没有车棚遮阳挡雨,实在影响车辆的寿命美观,不少车主一提起此事牢骚满腹。
二是对房屋本身的要求提高,主要是对房屋内部装修的讲究,对房屋占地面积的要求,对房屋人文环境的呼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门第观念,房屋越高大,门庭越豪华,屋内越考究,越有深宅大院的气派,越能显示房主的身份和地位。调查的几个村庄,新建房屋的异质性都很强,有的在顶楼建个很西式的尖顶,有的用大红门和门钉来标的身份,有的建起别墅华屋,内部有游泳池、花园、车库等。老村的房子整体破旧不堪,自然环境脏乱差,生活的空间受挤压,本地居住者廖廖百十人,有的老宅己然废弃垮塌。村委会试图花力气整改,也因居住过于混杂,改造成本过大而最终放弃。
    三是传统的交往方式发生变化,新的生活方式正在形成,村民闲暇生活、社会交往的差异带来居住空间的新要求。费孝通说“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人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居住形态是村庄结构的缩影,体现着村民的群体身份。如果说以前农民的聚村而居,是因为小农经营、合作的需要、安全的考虑、土地的继承等因素。而经历在地工业化的浙江农民,其家庭生产的外向化及交往对象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生活亚文化的形成,及居住空间的变迁要求。不少村庄白天少有人走动,都在各家生产或在外面忙碌,晚上回来也很少串门,相互问总觉得打扰别人,也没什么可说的,基本上是看电视、玩电脑。趣缘、业缘性交往让村民感觉到居住空间上的接近,才可能有舒适的生活乐趣。
当前的浙江农民己不是被捆绑在农地上,缺少村际流动与往来、少有生活主体性的乡巴佬。农民生产、生活、交往、休闲生活的去村庄化带来空间形态的新要求,他们渴望居住面积足够大,房屋装演有品味,周边环境和谐安宁,地域交通方便出行。与到城镇买房相比,农民更愿住在村里,主要是车辆拉近城市距离,村庄生活更加舒适。更重要的是,宅基地的福利性使村民节省不少开支,无拘的建造设计房屋样式,同时享受蓝天绿水的惬意自由。
 
                                      二
    宅基地的福利供给体制并不意味着实践效果的完美。1980年以来,浙江农村的村庄规划或者缺失,或者不执行,农民在自留地上建房和自发的房屋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当农民的家庭收入增加,宅基地的生活性功能增加时,不少人便开始为找块好地基,建造好房屋四处奔走。在热心者的鼓动与支持下,有些村委会便在集体土地上规划起农民新村。因为大量无序建房、随意扩建,加上历史遗留问题,要求获得新地基的农户难以计数。村委会遂实施拍卖宅基地的方法,3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庭院面积180平方米)起拍价5万元/个,一般能拍到8~12万元,拍得者多为富人群体,他们圈起高大的围墙,在里面建大房子。有的富人建起4~5层房屋,每层都有卧室、浴室、客厅、厨房,顶楼做健身房,个别富人买下好几个地基,然后集中建设亭台水榭,房屋楼阁,很是奢华。那些得不到地基的村民只得暗自怜伤。经过几轮的村庄规划和宅基地拍卖,富人区和穷人区的居住格局悄然形成。
   2003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紧缩性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从总量上控制土地过快开发,改变滥占土地、低效利用的态势,逼迫地方政府建立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效率。浙江省为加快本省规范用地、节约用地的步伐,也先后出台  一系列土地政策,其中包括2005年制定的《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我们调查的浙中A市于2005年起实施宅基地管制,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村庄建设规划必须向规划局申请,不予批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另外,市国土局依据建设用地规划,向乡镇派发宅基地指标,然后分发到各行政村,平均每村有1~2个指标。也就是说,农村申请到宅基地规划,拿到宅基地指标后,农民才有资格建房,宅基地供求矛盾如潘多拉之盒被迅速打开。
    经过多年“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家庭企业占地及部分土地的被开发,不少村庄己没有集体建设用地,而农业用地早己分给村民。部分村委会就以征地价格,从村民手中买来土地,然后实行统一的村庄规划。更多的村委会则是规划好新村建设区,由村民自发买卖土地,村委会分配指标时优先考虑拥有实地的村民。无论是村庄购地,还是村民买地,都会带来宅基地的价格上涨,有些镇郊村的宅基地高达50~60万元/个,供不应求、疯狂竞价的局面屡屡在各个农村出现。与1990年代村庄规划造就出的富人区相比,2005年以后能购得宅基地实地,且能拿到宅基地指标的村民,多处于村庄经济的中上层。据笔者观察,居住空间表达出的农村阶层情况具体如下:
    1.富裕阶层。在村庄中有10%的村民属于这一阶层,他们的年收入在100万以上,个别户在1000万元以上。他们中的大部分开工厂、搞房地产、开物流公司。他们是当地经济的弄潮儿,在村里很早建起别墅,村外也有几套房子。因为忙于生意和交际,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只是倡尔回村看看父母亲戚,在老屋里住几天。命运的眷顾让他们很早发家致富,从老村中搬出来居住,1990年代的建筑样式不多,施工水平有限,他们的新房多是高大的筒子楼。与当时周围破旧低矮的房子相比,该类房子足以体现其优越的身位和富足的实力。随着业务的扩大,他们在城市购买房屋,老房子出现“季节性闲置”状况。有些富裕者对村庄还有精神依恋,就投资一笔钱精装修房屋内部,使其符合其精致的生活品味。当然,他们房屋周边的马路是宽阔的,环境是整洁的,更不会有影响居住安全的事件出现。
    2.中间阶层。在村庄中有35%的村民属于这一阶层,他们的年收入在40~100万,一部分是开家庭小工厂的,一部分是开销售店的,极少数人搞种养殖业发家。按照一般的分类方法,应该还有个中上阶层,他们的年收入在60~100万,其生活方式接近富裕阶层,但又高于中间阶层,其生活的有闲性及交往的趣缘性更强。但两类阶层在居住诉求及居住方式上相差不大,且多数被访的中上阶层对自己的地位认同有低估的倾向,因此笔者将他们划为同一个居住层级。中间阶层的真正发家并获得安逸生活是在2000年以后,他们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及市场敏锐占得先机,并迅速积累起家庭资本。与富裕阶层相比,他们与地方的当权者交往不多,宅基地获得和新房建设有所延后。赶上如火如茶的房地产发展,他们的房屋在外观展现、内部装演上更为精巧,在房间样式上更为讲究,不少家庭出现客厅、书房、休闲室、主卧、客卧、卫生间、厨房等分区,且屋内门廊、壁橱、吊灯、地面图案等陆续出现。如果说富裕阶层还只是用空间的高大展示自己,中间阶层则在生活方式上发生质的转型,他们渴望脱离老村拥挤杂乱、吵嚷不休的农村生活。当2005年以后村委会实施宅基地规划时,他们便打听消息,购买地基,申请建房。限于宅基地资源及指标的紧张,口前仍有部分中间阶层没有移居到规划区内,但从建成区的情况看,中间阶层己以居住空间为基础,形成具有相似生活状态的亚文化。他们白天忙碌着自己的生意,晚上妇女会聚集起来,跳舞健身,有时相伴逛街,男人则会一起到镇里打麻将,偶尔与关系好的邻居喝茶聊天。
    3.中下阶层。在村庄中有40%的村民属于这一阶层。他们年收入在20~40万,大部分是开销售店,开家庭作坊的,小部分是搞种养殖业的。中间阶层一般在外地开五金销售店,即使本地开店也要请员工,中下阶层则是夫妻轮流照看在本地开的店铺。与中间阶层开家庭小工厂,请10个以上的工人相比,中下阶层则是家庭成员齐上阵,倡尔雇3~5个工人做事。中下阶层在经商或办厂上欠缺必要的市场意识和家庭好运,小富即安心理及稳中求进的态度决定了其在生意转型上的保守落后。他们有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但在宅基地竞争上极易败下阵来,主要是其出价较低,人际关系不活络,与村干部交往不多。因为有不错的经济收入,又谋求不到紧缺的宅基地,部分村民就在原址上改建,搞好屋内装修。中下阶层在2005年后掀起改建房屋的浪潮,但老地基大多不到100平米,与邻居相隔距离较近,公共通道狭窄,旧建筑结构也不规则,按照现代的建筑设计要求,房屋施工必须让出通道,同时压低房屋高度。
    由此产生出邻里间关于采光权、过路权的矛盾,引起不少的建房纠纷。此类纠纷解决困难且逐年上涨,让当地政府头疼,终于在2009年出台规定,凡是改建房屋的农户,必须经规划局批准,且四邻必须都同意,一户不同意即不准改建。带来的后果是,改建房屋再也不可能,中下阶层只能尽量搞好房屋修缮,同时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运气好的村民买下相邻房屋,然后重新建造设计房屋,少数村民受不了老村生活环境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大多数村民会不断期待、不断努力争取宅基地指标。
    4.贫弱阶层。在村庄中有巧%的村民属于这一阶层。他们年收入在20万以下,大部分人靠到厂里打工,卖肉卖菜,搞养殖业来维持基本生活,也有些属于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或者是比较懒惰、不愿打工十活,或者是喜欢赌博,挥霍家庭财产的人。被卷入市场大潮中的贫弱阶层,其生产所得仅够基本生活开支,如果要改建老房屋,则需要借些外债,现在限制改建,他们就和中下阶层聚居在一起。中下阶层只是经济分层中的位置较低,并不是缺少建房的经济实力,他们渴望解除与贫弱阶层的邻居关系,过上舒适干净的家庭生活。贫弱阶层对外在的异样眼光不以为意,经济基础形塑出他们的心理态度,只要老房子不漏雨或不倒塌,他们并不对房屋更新有过高要求,但老村内由于外地打工者增多,公共设施紧张或匾乏,带来基本生活环境的恶化,则是其关注并期待改善的部分。有些村庄公共厕所年久失修,下水道过水不畅,每到夏天恶臭扑鼻,一到下雨污水横流,实在影响生活质量,再加上缺乏基本的治安管理,老村人口的混杂也带来居住安全问题。贫弱阶层择地建房的考虑与其说是提高居住档次的良好愿望,不如说是对公共资源供给匾乏,心生不满的情绪表达,但他们的居住诉求在经济与权力的阶层化中被湮没,只能日复一日的等待命运的眷顾。
 
                                        三
    虽然不少研究证明,无论在市场体制还是在再分配体制中,居住都是经济分层的重要衡量指标,居住的空间位置、房屋质量、装修情况等能够体现居住者的权力、身位与职业。但研究者并没有讨论经济差距如何改变福利资源分配的过程,且中国农村形成的“住房地位群体”是阶层关系的根本性重组,还是只是特定制度环境形塑出来的结果尚无多少研究。从上述经验呈现中我们可发现,土地管理、基层治理、经济分化三者相互作用,共同催生出居住空间上的阶层分化形态,并不是单纯的农村经济活动能够生产造就。如果从经济生产的角度看,它意味着原有的依靠血缘、地缘形成的地域性聚居群体被打破,居住上的明显差异是“社会筛选机制”的必然结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住房地位群体现象将会长期存在下去。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居住方式的差异将形成居住空间的隔离,阻碍正常的社会交往,表达并强化农村阶层分化,最终导致阶层“区隔”的再生产及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被边缘化,社会不满情绪将持续积累并有可能转化为剧烈的社会冲突。嵌入在基层社会的当地政府,自然也观察到居住空间上的两极分化现象,浙中A市尝试着推动混合居住模式,达到促进阶层交往、消除阶层隔离,保证社会和谐的目标“美丽家园”模式因此被构建出来。
    “美丽家园”属于农民集体翻建房屋的性质,通过村委会的组织动员,实行在原址上的“拆旧建新”,出资模式是新房农民出大头,政府补贴一部分,保障公共设施建设。政府的意图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实现提升居住环境,保障居住权益的目标。但实践逻辑却出乎意料,旧村改造矛盾重重,村庄新旧问题交织,夹杂着不少阶层矛盾,我们以A村一个自然村的“美丽家园”实践为例进行说明。
A村村委会经过讨论,决定请专业公司评估老房屋,测量面积然后进行补偿,拆除老房后在原地建房,村里补贴4000元/人·年的过渡房,镇政府补贴300元/平米的建房费用,施工方由镇里统一招标,村委会不介入工程项口。新建房屋有四种形式:一是别墅,3800元/平米,房屋面积360平米;二是排屋,2900元/平米,房屋面积360平米;三是公寓,1200元/平米,房屋面积220平米;四是套房,890元/平米,房屋面积150平米。旧村的老房屋估价300~750元/平米,平均价格600元/平米。村委会依据老房占地面积,依次划定农户应得的房屋类型。房屋的类型不是固定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困难户住进套房,可节余出至少3万元。②除去少数村民的无理取闹及漫天要价,阶层矛盾在A村得到淋漓的展示。
    一是贫弱阶层的不满和反抗。贫弱阶层多数是两三代人蜷曲在狭窄的房屋里,按正常的宅基地分配秩序,他们的儿子成年后,应该分得宅基地,有些农户为此找过村里多次无果。现在房屋的狭小是村干部工作不力造成,理应给予他们更多经济补偿。有些贫困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大,但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建新宅的基本资金。另外,宅基地资源的供不应求意味着宅基地的高价格,村民本可以进行宅基地的村内流转,现在以房屋面积来补偿,则吃亏不少,新房资金又是一笔开支,无异于对其微薄收入的再剥夺。更重要的是,村干部以前分配宅基地的嫌贫爱富和以私济公让贫弱者极为气愤,他们形容是“跑断了腿,说绝了话,村干部就是不理”,现在村干部反过来请求贫困户赶快拆迁,贫弱者自然态度较差的一口回绝。生存理性和社会情绪让村干部做贫弱者的思想工作困难重重。
    二是中下阶层的诉求过多引发的问题。中下阶层渴望改善居住环境,现在村委会组织拆旧建新工作,按理说他们可满意的掏钱,然后等待新屋的建成。实际情况却是,中下阶层在闲暇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深刻感受到居住空间差异所带来的阶层排斥问题,他们不愿意在新建房的选择上低人一等,不少村民提出要求别墅,哪怕多出钱也可以,因此出现阶层内的争吵不休、相互斗气现象。有些村民在“户户冒烟”时代占用不少的土地没受惩罚,现在要按房屋占地面积补偿,则意味着没占少占者要承受“当老实人”的损失,不少村民对部分家庭占地较多的村民意见颇多,要求修改原有的拆迁补偿方式。另外,有些村民对老屋进行过数次装演,一次比一次精致,仅从房屋结构上来补偿,则意味着以前的心血和投入打了水漂,他们要求补偿其基本的装演损失,好事者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讨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更棘手的是,有些村民在村庄核心地段开有数家小卖部,该地段既连接乡道或省道,又是村民必经之处,区位优越带来土地高价格,这几户村民对补偿方式大为不满,他们要求要么实行商铺的拆旧换新,要么拒绝任何形式的房屋拆迁。村委会只得在焦头烂额中附和说“会认真考虑群众的意见”。
三是其他阶层搅动带来的混乱。其他阶层主要是富裕阶层和中间阶层。富裕阶层虽长年在外忙碌,但部分有乡土观念的富人希望终老是乡,给心灵找归宿,他们有较强的回村愿望。旧村的老房子或者出租给他人,或者由长辈亲戚居住,他们对“美丽家园”的实施拍手称快、热情支持,对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都没有意见,只是要求新建房应满足其别墅要求。富人能量强、关系广,不少亲戚家人都曾受惠于他,只要他带头拆迁并动员部分村民,则拆迁工作压力将减轻不少。那些不在拆旧范围的富裕户提出,若老村村民不愿拆迁,他们可将自家的老屋与之置换,并愿意追加5~10万元的补偿,如此,他们可以遂其所愿,建起豪华别墅。
    中间阶层有不少积蓄,他们或者有老房在拆旧区,想趁此机会弄块地建别墅,或者老房不在拆旧范围,想以与富人同样的“以房换房”方式得到新地块。与富裕阶层相比,中间阶层的积极奔走,或者是为提高居住品味,或者是为新区房屋的买卖。在人地资源紧张的浙江农村,宅基地的国家管制及区位优势使其供不应求,作为投资品其价格会越来越高。需要说明的是,区位优势带来的土地升值得益于当地政府承诺的优良基础设施建设,精明的企业主正是有预期收益才不懈行动。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在中间阶层的鼓捣下看到土地的升值潜力,因此在拆旧建新上更加消极无为。A村不可能都同意建别墅,那样老村的地基根本不够用,村书记在屡次的思想动员失效和农民的反唇相讥中,感受到村民的世故圆滑,无奈的说“现在是刁民越来越多”。
    “美丽家园”项口作为政府推出的混合居住模式,旨在克服因农村阶层分化产生的空间交往障碍和资源分配不均现象。从理论上说,村委会在建新
    区规划出不同面积、不同房型、不同质量的住宅,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不同阶层的村民,能够增加邻居交往频度,保证中低收入群体不至于被边缘化,从而打破阶层亚文化的藩篱,实现阶层关系的和谐,及社区生活的改善。但实践悖论却在证实着另一个命题:在市场经济的强力渗透下开发资源紧俏的土地,实行不同阶层的混合居住存在诸多问题,不同价值目标,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群作用于同一空间环境,又找不到文化价值观和行动逻辑的契合点时,共同体意识的缺乏将使村庄社会建设面临阶层排斥和利益群体崛起的窘况,空间正义和社会管理也将遭遇危机。
 
                                        四
    “住房地位群体”主要指居住在老村外围的富裕阶层、中问阶层。马克思曾说,起初是小房子的时候,居住者不以为意,但后来,住房的差异突然增大,则虽然随着文明的进步大家的住房都有所改善,但是,较小房子的居住者会越发不适应,越发不满意。社会学用“相对剥夺感”来概括马克思所讲的居住空间差异、交往方式差异所凸显的地位分层,带来的社会正义问题。从土地管理的角度看,一方面,农村市场化带来经济的分化、社会的分层,必然带来“住房地位群体”和空间上的区隔;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不允分实践带来准入机制的差异及资源竞争的货币化关系化,造成不同阶层获得宅基地能力的分异,才使得宅基地受益者出现有利于村庄上层,且具备强烈的贫富分割的后果。居住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从心理学角度讲,居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它还是社会问题,良好的村庄建设可保障人们的安全诉求、情感诉求、尊严诉求。通过村庄规划、土地管理和基层治理的相互配合所促成的混合居住模式,既不意味着在同一规划区内用同一的建筑融合不同的阶层群体,也不意味着强制性要求各阶层群体均等的穿插在各类建筑中。而是要实施“大混小聚”的空间布局,即保障每个人都能公平的享有公共资源,同时又保障贫富阶层相对独立的生活诉求。
    我国农村阶层的轮廓正在出现,但各农民阶层的居住模式和生活方式并没有完全定型,各阶层只是在模糊的社会位置差异中感知社会交往的区别。阶层流动渠道的畅通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使得混合居住模式有可能实现阶层整合与社会团结的功能。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曾提出“作为包容的平等”和“地力公共领域的保护”等政策建议,他认为,各阶层的混合居住和公共空间的复兴是重要实施手段。笔者以为,要避免“住房地位群体”的持久性存在带来的消极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大力建设村庄公共设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居住空间的分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有关,如村庄卫生的管理不到位,道路的扩宽硬化不与时俱进,基本的文化设施和人文环境不培育,使得富裕阶层和中问阶层产生对旧住宅的嫌弃和逃离情绪,依靠经济实力获得公共资源。只要乡村两级适时介入并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则虽不能限制中上层居住区的形成,但至少能避免穷人居住区和贫困亚文化的产生。
    二是发挥村民自治功能,优化宅基地供应机制。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对维护村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乡村组织应该认识到宅基地分配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做个被动的“居住”供应者来满足村民的社会需要,而不考虑背后的阶层排斥与极化效应,必然侵蚀村庄发展与政治合法性基础。只有允分发挥村民自治,实现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证宅基地指标的合理配置,同时村委会切实履行好当家人的角色,将村庄建设规划落到实处,才能达到居住上的阶层共生效应。
    三是建立公共、半公共的空间,倡导群众性交往,增进村庄情感沟通。促成不同农民阶层的混合居住,促进阶层问的互惠共荣是一件长期的任务,单靠居住空间上的规划设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开拓公共、半公共的空间,打通阶层交往的基本载体。另外,乡村组织只有经常举办一些公共活动,倡导建立公共文化组织,通过日常的聚集交流和无障碍沟通,打破阶层交往的隔膜,实现各阶层问的情感、责任联系,才能消除居住隔离的弊端。需要说明的是,乡村组织主导的社会交往尽管使得交往主体稍显被动,但正是这种初始的被动性调动起交往者的参与积极性,才能催生出阶层理解和互惠共生效应,应该充分认识其价值。
    “住房地位群体”的出现是农村市场化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本身不值得大惊小怪,但任由经济分化形塑出居住的区隔问题,却不是政府和群众所意愿。通过实行土地管理、乡村治理、村庄规划“三位一体”式的村庄建设方案,可避免居住隔离的负面效应,保证村庄发展的活力与秩序。
 
    作者单位:刘锐,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刘小峰,长江大学法学系
 
     来源:《人文杂志》2014年5期
 
本文版权为文章原作者所有,转发请注明本网站链接:http://www.cul-studies.com
分享到:

相关文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