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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基层管理:总提“国家”“社会”太过时?!
关键词:基层 社会 国家
基层的新特点正呼吁新的研究框架,而新的方法应该不仅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关心二者内部结构变化,并且对于这当中各种利益团体的行为也应充分给予关注。

说起中国城市的基层治理体系,在封建时期,主要有坊厢、里甲等制度;待新中国成立后,基层则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可以说整个基层呈现出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我们可以从《东北日报》评论员文章中回望“单位制”的雄风:“尽量把各种不同产业、行业、职业的职工,组织到各种工会中去,把各种不同的工商业者组织到各种同业公会中去,不属于各行各业的街道居民,则分别组织在合作社、文化馆中,妇女应分别组织到上述各种组织或妇女代表会中,这样就将城市的人民群众,按其不同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分别组织起来了,市与区的机构就通过这些组织联系群众。”

       与单位体制相配套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生的各种弊端日益明显。1978年进行改革开放的首要内容就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其它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变化使传统公有制独步天下的格局最终解体。改革不仅冲击着传统的所有制结构,而且也带来了经济管理体制的革新。从“计划调节为主,但要注意市场的辅助调节作用”,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并将最终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完全隶属于政府的公有制单位不再是绝对主体,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复存在,单位制存在和运行的两个基本条件在经济改革政策的荡涤下已经湮灭,单位制也随之解体。

       单位制解体,意味着继续利用“单位”进行基层管理和社会整合已然行不通了。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央及各级地区政府再次改革社会整合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如何整合社会资源、管理和联系基层群众的制度),重新构建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发起了以街居邻里为基础的社区建设运动,曾在“单位制”背景下属于“剩余体制”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职能得到强化,这也促使居民社区系统取代逐渐式微的工作单位系统,日益成为学界研究中国城市基层问题的基本单元。

       毋庸置疑,随着单位制影响的逐渐式微和社区建设运动的兴起,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变化。那么当代中国城市基层产生了怎样的新特点,延用至今的“国家—社会”研究范式是否仍适用于新形势下对城市基层变化进程的研究呢?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的桂勇教授与深圳大学公共行政学系马卫红副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分校历史学系的Klaus Mühlhahn共同合作,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他们以2003年下半年S市一个区所辖两个社区的实践调查数据为基础,辅以其他7个专家组对其他社区的调研报告,同时利用深入访谈、问卷调查和查阅该市民政局1999至2003年的公文资料三管齐下,探讨在新形势下仍依托传统的“国家—社会”范式进行研究而产生的局限性,进而通过分析植根于社区空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团体,引导人们深入理解基层日益体现出的碎片化结构。

       桂勇教授等人指出,迄今为止学界对城市基层的研究虽然已经不同程度地对社区范畴加以重视,但仍是以“国家—社会”范式为基本研究方法。这一传统方法最早是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这一范式非常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强调国家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建设相辅相成,也认可经济发展对于民主进程的发展有着积极影响,可谓与1978年来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应时对景,因而一直以来颇受学界推崇。

       不可否认,应用于过去30年的基层变革研究,“国家—社会”这一传统范式是有着巨大优势的,因为改革进程正是在重塑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但当我们要研究当今中国基层正发生的变化时,传统范式便不再适用。主要问题在于传统的“国家—社会”范式将国家和社会看作两个彼此独立的整体,且两个整体各自的内部是同质的。

       然而,“国家-社会”范式的这种预设与中国当下基层结构碎片化的事实并不相符。

       首先,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团体的多样化,范式中的“国家”概念已经不再由同质化的元素构成,而是被不同的利益实体进一步分解,无法在基层找到“国家”概念的代表。以S市为例:市的行政系统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两级政府”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三级管理”是指市级、区级和街道级的管理体系,“四级网络”是指由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构建的四级管理网络。在这四级网络中,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虽然受国家的密切领导,但由于不够深入基层,而不能作为“国家”概念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是最深入基层的国家组织,但在研究中,桂教授等人发现,由于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干部由居民投票选举,并享有自主决策等自治权利,使得其不是单纯地作为国家的基层管理工具完成上级街道办下达的任务,也不可避免地为自己的团体谋求利益,因而并不适合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表;基于此原因,与居委会实行党政合一、“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基层党支部也不能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表。

       第二,范式中的“社会”概念也不再是一个确切的同质实体,在当下,它体现为特定环境下不同的社会参与者。调查显示,居民对于社区政治、文化活动的参与度非常低,包括居民委员会、业主协会及各种非官方社区组织都只能吸引极小部分老年人参与活动,这些组织均不能作为基层社会的体现。而居民在解决生活问题时虽然可能会为了某种共同诉求聚集在一起,但这种临时团体在事情解决后又解散如常,也没有形成可以代表基层社会形态的新组织。

       最后,当“国家”与“社会”概念在基层水平上相遇,则很难说清楚当一部分属于“国家”范畴,而哪一部分属于“社会”范畴,显然,此范式中的“国家”与“社会”概念在基层水平是相融相合、难以分辨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管窥当代中国基层的现状,也充分证明了传统的“国家—社会”范式在当下情境中已不再适用。正如桂教授所指出的一样,这些基层的新特点正呼吁新的研究框架,而新的方法应该不仅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关心二者内部结构变化,并且对于这当中各种利益团体的行为也应充分给予关注。

       在新的时代,我们呼吁与时俱进的视角的提出,为我们展现中国城市基层全新的剖析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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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欣欣是NGOCN同文馆成员,如需转载,请保留此声明及原文链接,并完整转载,注明:本文转自“NGOCN(NGO发展交流网)”微信公号(NGOC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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