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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农村”:城市化研究的新拓展
关键词:城市化;以退为进;
城市视角强调市民权对农民工城市化的重要性,忽视农村的功能或者简单地认为“农村”不利于城市化。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在农村视角下,发现“农村”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资源支持与保护,农村是城市化的蓄水池与稳定器。该书在农村视角下揭示了农民工城市化的逻辑和新型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以及保护农民工返乡权利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城市化的中国道路,拓展了城市化研究。该书偏重从稳定器功能讨论农村与城市化的关联,需要进一步指出和阐发农村的蓄水池功能。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最主要内容,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关于城市化的讨论热度一浪高过一浪。城市化的主体是农民工,当前学界主导农民工城市化研究的是城市视角。这一分析视角借用市民权话语,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机会、工资水平、生活适应以及权利获取等,强调城市发展、城市政策等对城市化的重要作用。城市视角偏向以市民为参照对象,考察农民工城市化目标、路径、限制性条件等,认为城市化是农民工适应和融入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系统,以及在就业方式、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等方面向市民生活方式转化的市民化过程,相应的政策选择是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 [1-2]。尽管许多研究不直接使用“市民权”概念,但是研究者们潜在地在这一理论话语下展开论述,如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农民工在城乡中的结构性地位,以及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等,都指向市民权这一主题。
在城市视角和市民权话语下,农村与城市化的关联被忽视,或者被简单地认为“农村”阻碍农民工城市化,主要体现为农村土地资源无法流转与资产化,使得农村既无法给农民工进城提供资金,也牵制农民工进城。贺雪峰在《城市化的中国道路》[3](下文简称为《城市化》)中发现“农村”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资源支持与保护,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具有蓄水池与稳定器功能。贺雪峰发现了“农村”对城市化的积极意义,提炼出符合中国实践的新型城乡关系以及中国城市化道路,弥补了城市视角的不足,笔者将这一研究视角总结为农村视角。正如王绍光推荐此书时所言,“不理解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就没有资格谈中国的城市化问题”,农村视角构成了中国城市化研究不可缺少的视角,拓展和完善了城市化研究。该书重点从稳定器功能阐释农村与城市化的关联,笔者论述时将强调农村的蓄水池功能,从而完善农村视角研究框架。
一、新“农村支持城市”
政学两界普遍认为小农经济效率低下、落后,不利于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贺雪峰在广泛和深厚的农村调查基础上提出,“中国式小农经济”由中国独特国情所决定,反过来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现代化本身,这一概念对理解中国城市化和中国式现代化,对制定城市化政策和现代化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3]117。从小农经济的结构和功能出发,贺雪峰发现“农村”从多个层面支持城市化。在《城市化》中“农村”不仅仅指物理空间上的地理位置,更主要是是指农村资源,主要是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考察城市化问题时,我们往往关注农民工在城市获得的非农就业收入以及城市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农民工家庭从农村和农业中获得的资源,这需要我们从微观的农民工家庭经济模式中去考察。当前农民工(家庭)普遍采取年轻子女进城务工、年老父母留守农村务农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3]108,这一家计模式也是农村支持城市发展的方式。具体地,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化过程中依赖“半耕”在农村直接资源和间接资源。
一是农村资源对农民工进城的直接支持。农村资源对农民工进城的直接支持指的是,农民工家庭从农村和农业生产获取进城购房和居住所需货币和实物,这些资源与农民工城市化直接相关,也能够较容易地被观察到。
资金支持。从农民工家庭代际分工来看,年轻子代进行务工和居住,年龄较大父代留村务农,给进城务工居住的子代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青年农民工尤其是未结婚的农民工是“月光族”,他们进城务工难以储蓄资金,在城市购买房屋所需资金大部分来自父代务农收入。即使少部分子代农民工购房资金完全来自自己的务工收入,也是因为父代的务农收入支付了全部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子代的务工收入可以作为纯收入积攒下来在城市购买住房。另一方面,进城居住的子代一般在本地县市购买房屋,中西部地区县市的务工收入只能够支付农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家庭大额开支如小孩教育、看病、买车、投资做生意等还需要父代务农支持。普遍的情况是,居住在农村的中老年人在农村所获得农业收入用于支付孙儿日常吃穿、上学等费用,居住在城市的年轻子女的务工收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这被贺雪峰称之为“新城市剥削农村”[4]
实物支持。务农除了能够获得货币收入以外,还能获得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年轻子女进城购房和居住后,一般还要依靠父代提供粮棉油、蔬菜、禽蛋肉等,这些都降低了农民工进城居住的货币开支,使得他们的务工收入可以维系在城市的体面生活。此外我们不可忽略的是年老的父母还可以依托农村和农业降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比如农户自建的房屋、自给自足的农产品、成本较低的休闲娱乐等,从而降低了进城子女的生活负担和赡养压力。
“半工半耕”家计模式是农民工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的特点最大限度地集聚资源的理性选择。农业生产既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的货币收入,同时也减少了农民工家庭的货币支出,这一增一减增加了农民工家庭总收入,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了资源积累。小农经济为农民工进城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农村构成了城市化的蓄水池。张翼根据全国性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想保留承包地”是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转户的主要原因[5]。这表明,农民工需求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权利背后的资源数量,当能够从农村获得更多资源时,他们想要保持村庄成员权而非市民权。
二是农村资源对农民工进城的间接支持。农村资源对农民工进城的间接支持是指稳定的小农经济降低了进城农民工的风险,农村可以起到防止流动劳动力在城市遭遇风险从而陷入绝对贫困的作用。农村的这一功能只有在特殊时期才会出现,相对于直接的货币或实物支持,这一间接支持方式容易被忽视。
一般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越来越感受到城市就业不易,加之父代年老已经无法再提供来自农村的支持,因此进城农民工难以支付城市生活的成本,将面临城市化失败的风险。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还会受到经济危机、疾病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农村可以化解以上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依靠稳定的小农经济,农民工家庭可以形成新一轮的代际分工,原来的子代农民工回到农村居住,孙代进城居住和务工,建立在“半工半耕”经济模式基础上的农村支持城市的结构被再生产出来,农民工家庭可以继续追求城市化。二是当遇到金融危机、大病等偶然因素时,农民工可以选择返乡来化解城市化暂时失败的风险,从而维系温饱有余的生活。因此,即使农民工举家进城务工,暂时不需要依赖农业收入,并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因为非农收入不稳定,农民并不愿意永久转让土地,而是短期内流转给熟人社会中的亲友邻居等,收取很低的租金或不收取租金,具有明显的非货币化特征[6]。农民保持一种弹性的土地流转时间与方式,在自己遭遇城市化困境时随时返乡收回土地。
即使农民工家庭进城购房定居,但是大部分农民工缺乏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农民工仍然与农村保紧密的关系。没有与农村彻底切断关系的城市化被认为是“半城市化”,从城市发展角度看,“半城市化”是一种不稳定的城市化[7],但是从农民工家庭来看,由于农村具有稳定性,能够吸纳退回农村的农民工,因此能够化解城市化风险,“半城市化”从而又是一种促进农民工家庭稳定的城市化。城市化是农民工家庭向上社会流动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充满了风险,如何化解城市化风险、稳定家庭经济成为农民工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稳定的农村无疑是农民工城市化的稳定器。
农村从多个层面支持城市化,而不是阻碍城市化进程。关于农民工家计模式的研究也论证了这一观点。当前中国约有7亿农民生活在农村,另有超过2亿农民工进城务工。依据与农村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的关系,可以将农民工或农民划分为离土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和农村贫弱阶层,所占比例分别为10%、40%、10%、30%、10%。其中离土阶层中有5%是永久性离土,5%是暂时性离土[8]。从各阶层农民家庭经济模式可以看出,只有5%的农民能够完全脱离农村土地,依靠务工收入在城市安居乐业,过上体面的城市生活,其余95%的农民需要依靠农村的土地与房屋或者农村提供的社会保障。不管是40%的半工半农阶层现在进城,还是55%的其他阶层未来进城,大部分都需要农村资源的支持。
由此可见,农民工家庭从农村获得物质资源或社会保障,使得其在城市中从事低工资、不稳定、缺乏福利待遇的半正规就业时,还能够获得较高的家庭总收入,以及避免城市化风险,从而有利于实现城市化。随着税费改革后国家越来越多支持农村建设,例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福利日益惠及农村居民,农民工依赖农民身份能够从农村获得越来越多的资源与福利,将进一步促进城市化。没有农村资源的支持,进城农民工不仅需要用务工收入支付较高的日常生活开支和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而本来老人是可以依赖农村低成本完成自身再生产并支持子女进城的。这就意味着,当前依然有庞大农民人口的中国,城市尚无力短期内大幅度提高进城农民工工资和提供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即使农民工家庭整体进城居住将降低生活质量,城市化将变成农民工家庭贫困化的过程,并且增加农民工家庭城市化的风险和破坏城市化的有序政治社会环境。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限制农民进城以从农村汲取更多资源,支持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形成了“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模式。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农民)从农村获取资源进城,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支持城市”发展模式。
二、“以退为进”:农民工城市化的逻辑
农村具有支持农民工城市化的功能,那么农民工可以返回农村获得进城资源,这一行为表达了农民工“以退为进”的城市化逻辑。市民权话语主要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活状况及市民权利,认为农民工返乡是与农村人口城市化相反的潮流,因此农民工返乡是城市化进程的倒退[9-10]。《城市化》辩证地认识到农民工返回农村的积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工退回农村有助于推进城市化。但《城市化》主要将农村作为城市化的稳定器,即农民工返乡能够在微观上化解农民工城市化的风险,在宏观上维持城市化的稳定政治社会环境。规避城市化风险的农村虽然具有正功能,却是保守性的。该书忽视了农民工返乡还能够从农村获得进城资源的积极功能和发展性,即农村的蓄水池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返乡”并不是指农民工从物理空间上返回农村成为农民,也不仅仅是规避风险的消极城市化,而是从农村获取进城资源的积极城市化。因此农民工“返回”农村可以更好地进城,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选择,而不是城市化的失败。
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来看,“以退为进”的内涵是,个体农民工退回农村是为了整体家庭进城。一方面,丧失就业机会的个体农民工返回农村居住和养老,降低了进城子代的生活负担,在所有家庭成员无法完全城市化的情况下,子代小家庭能够首先在城市实现家庭再生产。另一方面,丧失城市就业机会的个体农民工返回农村能够获取农村的资源,给成长起来进城务工和居住的子代提供支持,提高了子代小家庭的城市化质量,家庭整体的城市化又进了一步。如果“全家进城,日子更穷”,农民工城市化以降低生活质量为代价。正是在代际分工和接力中,农民工家庭持续性地进行城市化。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体农民工退回农村可能意味着个体农民工城市化的失败,但是可能农民工家庭的城市化推进了一步。农民工城市化实际上是农民家庭进城居住和生活,将退回农村看作农民工城市化的失败,是由于没有看到个体农民工的行动嵌入家庭中,从而忽视了个体行动对整体家庭的作用。
从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来看,“以退为进”的内涵是农民工暂时性的“退”是为了长期性的“进”。当农民工失业时至少可以暂时返回农村过上温饱有余的生活,避免落入漂泊无根、毫无希望的城市贫民窟[11]。从长期来看,农民工返乡可以继续积蓄力量,这就使得农民工城市化不因风险而彻底丧失城市化可能性。并且有土地作为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中应对不确定性及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就不会出现既失业又失地变成没有回旋余地的社会问题[12]
 “以退为进”的城市化逻辑形成了“自由进城、顺利返乡”的城市化模式。现有研究一般认为“自由进城”与“顺利返乡”是两个主体的两种选择和两个过程,即有能力进城的农民工进城安居乐业,进城失败的农民工返回农村过上体面的生活。从个体和整体的关系来看,农民工既能“自由进城”获取城市资源,又能“顺利返乡”获取农村资源;从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来看,农民工“顺利返乡”能够避免城市化风险对家庭生活的毁灭性影响,为未来更好地“自由进城”积蓄资源,“自由进城”与“顺利返乡”可以是一个主体的一种选择和一个过程。
农民工根据宏观的经济社会条件以及家庭禀赋采取“以退为进”的城市化策略。我们既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段看农民工返乡或进城,也需要从家庭整体来看个体农民工返乡行为,既要看到农民工进城背后的返乡行为,也要看到返乡行为背后的进城。“以退为进”揭示了返乡与进城两个行为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辩证关系。如果说市民权是城市居民获得城市资源的权利,那么返乡权是并未脱离农村的农民工获得农村资源的权利。市民权与返乡权分别对应农民工获取城市和农村资源的权利,二者对农民工城市化都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强调市民权的重要性时也需要保障农民返乡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视角和农村视角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分别揭示了城市和农村在城市化中的功能,对城市化问题都有一定的解释力。
三、中国的城市化道路
(一)新型城乡一体化格局
从历史角度来看,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结构是国家强制推动的城市剥削农村、工业汲取农业资源的制度安排。为了保证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工业稳定获得低价原材料供应和工业劳动者简单再生产的食品供给,国家通过建立“统购统销”的流通体制和“集体化”的组织体制这两个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直接获取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13]。在当时城乡二元体制下,政府通过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严格执行人口迁移和流动控制政策,限制农民自由迁徙,除了考学、参军、招工等特殊机会外,农民几乎失去了自由进入城市的机会。改革开放后初期自由迁徙制度逐步取消,农民工形式上完成了由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变,但是进城农民工面临城市福利和保障体系全面而持久的排斥构成了其城市化的幕墙。建立在城市福利和保障体系基础上的市民权具有相对特权意识色彩,拥有城市户籍的城市居民才能分配城市资源,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力与社会保障权等,农民及农民工被排斥在外。由此可见,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城乡二元结构具有排斥性和剥削性特征,城乡相互对立是阻碍农民工城市化最为重要的体制性因素。
农民能够“自由进城”改变职业和居住地表明,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开放性特征,不仅阻碍农民进城的制度基本消除,而且为农民进城提供了诸多就业机会。随着80年代以来的持续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城乡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户籍制度中所有限制农民进城的制度几乎都已取消,农民可以进入城市获得与城市居民获得相同的就业机会和居住环境。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和试验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做出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努力。随着乡镇企业和沿海大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农民脱离土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形成举世瞩目的“民工潮”。虽然城市福利体系仍然制约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彻底性,但不少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改革背景下,市场性排斥已经已经取代制度性排斥成为农民工城市化的主要障碍[14],农民是否在城市经济社会立足取决于农民个体是否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获得较高收入的职位,而不是户籍和市民身份[15]
农民工能够“顺利返乡”是中国式城乡二元体制最主要的特征。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经济社会[16],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农民进城和返乡不受限制,农民迁移到城市成为市民后也能够返回农村,但是农民需要在农村拥有土地或者购买土地才能迁回农村。也就是说,在国外,农民返乡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丧失土地和房屋的农民无法返回农村,农民并不拥有一种受到国家制度保护的返乡权利。因此大部分农民进城是因为破产或失地的农民在农村无立锥之地而流入城市寻找生计,又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维系其体面生活的工资或者社会保障,大量进城农民因为无法返乡而成为城市贫困群体,二元经济社会表现为城市内二元结构。中国也存在市场主导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但是中国不允许农民丧失土地和房屋的土地制度安排保护了农民工返乡权,使得农民工始终能够在农村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二元经济社会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中国的创造性在于将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转换成行政主导型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承认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制度设置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生活资料,为处于市场经济弱势地位的农民和农民工提供保护和支持,化解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对农民的不利因素。正如贺雪峰所发现的,在我国工业化进入中期之后,这一剥削性的制度安排已经顺利地转换为保护性的制度安排[3]100。市民权话语强调城乡二元体制限制农民获得城市资源以及剥夺了农民在城市的应有权利,但是忽视了城乡二元体制同时也保护农民继续从农村获取资源的权益。
由此可见,当前城乡二元体制并不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居住和生活(实际上很多农民工成功地从经济社会上融入城市),却保护农民工沦为农村或城市贫困群体。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同时获得城乡两方面的资源实现向上社会流动。这就意味着,在体制转轨以及市场化的背景下,相互隔绝和对立的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相互沟通和相互支持的新型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有机统一体,形成了一种为理论研究所忽视的新型城乡一体化格局。这一实践的理论意涵和政策启示是,城乡一体化并不一定非要打破或取消城乡二元性以实现城乡同质化或一元化,而是可以打破城乡分割对立的体制和政策,加强城乡间的联系与融合,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城乡二元体制阻碍农民工城市化,主张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让劳动、资本和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17]。这种城乡一体化主张的实质内涵是完全按照市场机制配置城乡资源,将农村人口和农村经济纳入城市经济系统中,实现城乡两个系统资源配置的一元化,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工在农村的权利,瓦解“新农村支持城市”机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经验,当农民进城无法返乡时,将成为贫困人口在城市集中,从而导致在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的城市贫困、城市贫民窟化、城市环境污染、城市犯罪等。换言之,即使打破了行政主导型的城乡二元体制,只不过是将城乡二元结构转换为城市内二元结构,无法解决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经济社会问题。由市场经济规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无法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改变[18],需要依靠政治力量消解市场主导型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的不利因素。
新型城乡一体化格局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创造,实际上是延续和创造性转化了中国历史上城乡关系的互哺互动关系。吕新雨的研究表明,中国历史上的城乡关系不像西方是对立的,相反,中国的城乡关系是互相哺育的过程,中国城市的繁荣并不是依靠远程的殖民地经济,而是依托于以本地经济圈为核心的、小农基础上的农业与手工业,城市与乡村是唇齿相依的[19]。在现代都市发展起来之前,中国传统的城乡是“城乡相成”系统,都市具有工业技术能够将输人的农产品升值然后输出,而乡村又源源不断地向都市提供不能全部自消的剩余农产品[20]。建国后60年的城乡关系沿着从“以乡养城”再到“以城带乡”的转化过程展开,城乡互相哺育关系在长达60年时间里的两个阶段展开。在建国后的前30年中国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实行城乡分割制度,限制城乡之间要素自由流动,形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体制,将农村资源集中用于工业化和建设城市。在建国后的后30年中,中国开始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将城市资源用于农村建设。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要素交流的范围和规模得到扩大,城乡联系显著增强,城乡关系又创造性地转变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二)城市化的中国道路
正是在这种新型的城乡一体化格局中,农民工能够依赖农村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功能,“以退为进”最大限度地集聚进城资源和平稳地化解城市化风险,农民工实现了稳健地、较高质量的城市化。采取城市视角的研究者把农民在城市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寄托于社会保障资源是不现实的,因为市民曾经拥有的一项项特权已逐渐消失或者弱化,当前市民权内涵的福利仅能够维持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别是中国有2.69亿农民工及其家属,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财政承担不起的。换言之,即便给予农民工市民权,没有相应的收入水平,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底层一样的市民身份及相应的市民权,也只是一种劣质的城市化,难以称得上是一种向上的社会流动。
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位置以及发展模式决定了农民工难以在城市获得较为稳定的和较高的收入,也决定了国家财政无法为庞大的农民工人口提供维系城市体面生活的社会保障。但是农民工依靠农村资源的支持和保护,多次在城乡之间往返,家庭成员分批进城,在城市维系较为体面有保障的生活,从而在特定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约束下促进了中国的城市化。在这一新型关系模式下,农民可以自由流动于城乡之间,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符合的城市化道路。
从国际比较视野来看,是否保护农民工的返乡权利是中外城市化巨大差异的关键之处。在国外,因为不存在给进城农民提供保护的返乡权,农民无法利用农村资源支持其城市化,城市化失败后不能返回农村而落入贫民窟,出现了进城农民的贫困化现象。在典型的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转化为城市市民常常是通过剥夺农民的土地、禁止返乡,将农村人口驱逐到城市,使之成为城市工人而实现的,因为正是这一过程保证了大工业扩张时期的劳动力供给[1]。在当前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部分农民进城是作为破产或失地的农民在农村无立锥之地而流入城市寻找生计而实现的,大量进城农民因为无法返乡而成为城市贫困群体。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了不同欧美日,也不同于亚非拉的第三种类型的城市化道路。因为中国农民不是在失去土地后的被迫城市化,农民工能够返回农村,因此没有出现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那样将农民置于生存的临界极限,也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的大规模贫民窟以及社会失衡难以逆转的严峻问题。中国在没有农民贫困化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化,成为唯一没有贫民窟的发展中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这是中国城市化道路的优势和特色所在[3]45
四、结语
城市视角下市民权的理论预设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对现实的判断,忽视了与农民工城市化紧密相关的农村的重要性,从而切割了农村与城市化的关系,遮蔽了农民工城市化问题的多维性和复杂性,无法抓住中国城市化的关键、特殊性以及优势。贺雪峰在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基础上,发现农村在城市化中发挥稳定器与蓄水池的功能。正是依赖于农村资源的支持,中国探索出了符合实际的、较高质量的城市道路。这一发现抓住了中国城市化的关键所在,以及解释了中外城市化的根本性差异所在,并且揭示了中国城市化的优势所在,完善了城市化研究。
贺雪峰的研究能够发现“农村”在于坚持实践社会学研究。“实践社会学所强调的是,要从实践过程中捕捉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实践逻辑,以更深入地理解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21]。实践社会学研究方法强调研究的“经验本位”,回到经验事实本身、从实践出发而不是理论出发来研究问题,研究事物之间联系的内在机制。贺雪峰从中国城市化实践的最基本的经验和事实出发,提炼出了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这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城市化道路理论,也是无法从现有理论中总结出来的理论。这些理论能够返回实践,不仅能够推动中国现代化,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理论建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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