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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贴:体育职业化里的劳资关系要素
关键词:劳资 科普 要素
【破土编者按】女排再次夺得世界杯冠军的消息传来,朋友圈一片刷屏。然而,一方面,我们为举国体制下的竞技比赛夺冠感到骄傲;另一方面,体
【破土编者按】女排再次夺得世界杯冠军的消息传来,朋友圈一片刷屏。然而,一方面,我们为举国体制下的竞技比赛夺冠感到骄傲;另一方面,体育职业化、运动员劳工化的呼声与推进趋势却越来越明显。有人认为,举国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有问题,只能培养出体育精英,没有实现全民健身,体育职业化呢?在我们了解了体育职业化的劳资关系实质之后不难发现,这种把运动员当做劳工、当做消费对象的方式,只能培养大众对体育的喜爱和中产对运动的参与(因为运动的消费越来越高),同样无法实现全民健身。只有社会化的体育才能够有大众的参与。如今,我们要达到这点,不是把体育运动变为只能在电视上耀我国威或是在昂贵高级的球场里高能花式玩耍的消费品,首先要从对二者的反思开始做起。

科普贴:体育职业化里的劳资关系要素

 

 

目前职业体育最显著的国家是美国,职业体育的经营与运作也比较稳定,甚至配备了相应的劳资关系的相关制度。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资方包括联盟和俱乐部,劳方包括运动员及其代理和运动员工会。从本质上说,劳资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上。同其他产业一样,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是围绕运动员与所有者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 职业化体育劳资关系的

职业体育联盟

在美国有组织的职业体育联盟最早出现在1876年,这一年成立了全美职业棒球联盟。职业体育联盟是俱乐部所有者之间存在的合资形式,实际运行方式是运动卡特尔(运动卡特尔是指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限制对运动员的竞争,并分配市场以及综合管理开发的大型公司联盟)。他们的首要目标是划分并控制生产和销售市场,在联盟内削弱生产者(运动员)和消费者(球迷)的竞争。各个俱乐部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市场供应方面相互合作。生产者是职业运动员,通过在赛场上比赛而生产产品(比赛);消费者是体育迷,通过购买的入场券为职业联盟运作提供资金和利润。

职业体育联盟都向所属俱乐部队分派一个地域市场,排除在这片地域内为争夺体育消费者而进行的联盟间的竞争。与此同时,联盟扩大范围,覆盖全国主要人口稠密的城市。以这种方式,职业体育联盟形成垄断,阻止对抗联盟的形成。在一个理想的市场中建立一个可行的职业队就会减少一个新联盟形成的机会,并在那个市场中取胜。然而,本世纪美国人口稠密城市扩大和转移使人们多次试图建立对抗联盟。在职业篮球,橄榄球和冰球运动中,最近的合并和扩大都源于这些尝试。如NBA成立于1954年,1960年,美国职业篮球市场上出现了新的职业联盟—美国篮球联盟(ABL)。在与NBA的竞争中,只坚持了两个赛季,由于亏损导致联盟解体。1967年又一个竞争性联盟—美国篮球协会(ABA)成立,它的出现对NBA构成了巨大威胁,它拥有11支俱乐部,抢占了NBA没有占据的城市的同时,也在纽约、旧金山这些已被NBA占据的大城市与NBA争夺市场。由于缺乏必要球星的数量,观众上座率不高,俱乐部经济上陷入困境。至1975~1976赛季结束时,仅剩6支球队。为避免竞争和减少损失,ABA与NBA在1976年6月达成协议,将ABA的4支球队并入NBA,每支队支付给NBA320万美元的接纳费,同时还要承担另两支没有被接纳的俱乐部队640万美元的补偿费。NBA在竞争中不断壮大,从成立之初的8支俱乐部发展到29支,使之在职业篮球市场中的垄断优势进一步扩大。

如今要建立一个与NBA对抗的联盟,几乎是不可能的。职业体育联盟组织为协调和维护所属各俱乐部的利益,实行联盟收益的分享机制。联盟控制着电视转播权,将其以捆绑的方式出售,各成员俱乐部共同分享电视转播费,这项措施保护了小俱乐部的利益。在过去的10多年中,随着球员工资的巨额增长,电视转播权所得费用已经成为各俱乐部得以生存的主要经济基础。此外,一些联盟集中控制联赛标志的使用和开发,使之价值最大化。在收益的分配上向小城市俱乐部倾斜,使他们具有与一流球员签约的经济能力,以保证联盟内的竞赛平衡。联盟也集中控制门票收入,按比例分配给主客队。全美橄榄球联盟规定40%的常规赛和50%的季前赛比赛的门票收入归客队所有。在棒球运动中,客队获得20%的收入,但在篮球和冰球中,门票收入不划分给客队。

联盟资源的最后分配涉及生产的必需品,这就是职业运动员的运动技能。这些资源大致平衡划分,对确保每个队的竞争产品是必要的。长时间以来,人们认为在联盟各俱乐部队间缺乏竞争会降低球迷的兴趣,最后减少每支队伍的收入。因此,国外职业体育联盟都十分注重联盟内各俱乐部之间的平衡。为此,联盟采取了很多措施限制运动员流动,以防止优秀运动员通过转会被集中在一支球队。如美国职业棒球联盟早在1879年实行的运动员“保留条款”,允许各俱乐部长期拥有部分优秀运动员的权利。

对运动员流动的限制有三种典型的形式:一是任何一个与自由球员签约的俱乐部都必须给球员原先所在俱乐部补充新球员优先选拔权,或以转会费方式予以补偿;二是允许自由球员先前俱乐部与其他俱乐部竞价以继续保留该球员;三是较低水平的俱乐部在球员市场上有优先选择权(如NBA的选秀制度)。

职业俱乐部

职业体育联盟中的每个俱乐部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据商业运作方式而自由经营。每个俱乐部都是联盟协议的签署者,作为运动卡特尔的一名成员依照联盟规定管理各自球队的事务。联盟中的每个俱乐部彼此都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因此每个俱乐部可以被看成既是一个私有的商业机构,又是一个特许机构,依照联盟的规定进行运作。

在其他产业中,一个企业有可能从一个市场退出而进入另一个市场。然而,职业队必须有对手才能打出比赛,职业比赛就是它的最终产品。职业运动员也必须保留在联盟中才有商业机会,除非一个对抗联盟存在或形成。这对每个职业俱乐部都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使他们服从联盟的规定,并对自己的利益和整个联盟的利益有清醒的认识。

职业体育联盟都有其章程和规定,如果俱乐部或所有者有违反联盟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制裁。如果一家俱乐部试图不正当地诱惑一名运动员离开原俱乐部,俱乐部的所有者便违反了联盟的规定,这样就要诉诸“贿赂”处罚。1981年,密尔沃基酿酒者队总经理哈里戴尔顿违反了联盟现行的集体议价协议,并被施以处罚。1994年NFL委员保罗塔利布声称要对批评联盟新的集体劳资谈判协议的运动队所有者罚款1万美元。

按照传统的做法,联盟中的每个俱乐部都竭力打造一支最好的球队从而改善其经济业绩。因为成绩突出的俱乐部,会更吸引观众,从而扩大了其产品的消费市场。当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大多由私人财团投资兴办或经营,他们都经营着财力雄厚的公司,他们关心投资回报甚至超过球队成绩。投资职业俱乐部的利益回报表现在:第一,改善了业主的社会公众形象,提高了社会知名度;第二,俱乐部的管理者可获得高额工资或管理指导费、额外津贴等收入;第三,从俱乐部经营中获得盈余;第四,俱乐部资产增值,职业俱乐部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断增加是投资者最大、最为可观的利益回报,也是促使俱乐部业主投资俱乐部最主要的动力源。

职业运动员

职业体育中,职业比赛是基本产品,运动员是体育比赛的直接制造者,在观众(消费者)眼中,运动员就是产品。准确地说,运动员只是比赛的一部分,是最关键的部分。因此,运动员可以看作职业体育产品的一部分。

随着电视机的出现以及20世纪最后25年中体育产业的商业化,职业运动员获得的文化地位与他们仅仅作为雇员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很不吻合,职业运动员的工资飞速增长,大牌的职业运动员拿着巨额的薪水。从运动员的角度,自从球迷付钱观看比赛开始,其报酬就取决于他们创造的价值和收入。他们认为: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短暂的;要饱受运动损伤的折磨;由于年龄的增长,运动技能也一年年下降。运动员们认为这些都是他们理应拿到高收入的原因。因此,在俱乐部或联盟宣布降低他们的薪酬时,大多数运动员统一持反对意见。

经纪人及律师

20世纪70年代中期棒球率先在职业体育中开始实行自由球员制度。从那以后,运动员的营销几乎已经完全被体育经纪人所接管。经纪人负责代理运动员同俱乐部谈判;负责运动员的营销;代理运动员的商务合同和许可合同的谈判;为委托人制定财政计划;提供法律咨询和处理纠纷等等全方位的服务。讲究职业道德,能力强的体育经纪人的影响是积极的,会使其所代理的运动员的薪水比以往更高,也极大地保护了运动员的经济来源。

经纪人一般要求具备经纪业务的一般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法律知识;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和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能力;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自觉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公关能力。在运动员和经纪人的关系中会出现滥用权力等问题,如挪用客户资金,违反联邦保密法而介绍投资,高额收取合同谈判费用(通常是规定数额的几倍而运动员不易察觉),没有授权就开始重新谈判运动员的合同,或同客户口头商议相反的协议,通常是由于经纪人缺乏进入该领域的资格认证要求或缺乏职业道德。体育经纪人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能被管理人员忽略,它影响到职业体育的整个结构,特别是劳资关系的结构。

运动员工会

职业运动员早就尝试成立属于自己的组织。职业棒球运动员至少五次寻求加入工会。1885 年职业棒球运动员成立了全国职业棒球运动员兄弟会,三次管理运动员的企图都失败了。1954 年棒球大联盟运动员工会的成立以及 1966 年工会地位的确立,运动员才开始有效地同俱乐部的所有者商议合同问题。这些变化是由于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国劳工关系法案》。该项法案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在此之前,运动员协会只是自发的协会,得不到联盟的承认。真正代表运动员利益的工会成为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NBA 运动员协会形成于 1954 年,NFL 运动员协会形成于 1956 年,NHL 运动员协会最后被联盟承认于 1967 年。

当运动员组织工会合法化后,各职业联盟的运动员都建立了运动员工会。运动员工会的首要目标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并最终签订集体协议。为进一步完成这个目标运动员工会具备五个功能:(1)组织成员支持工会目标;(2)协商适用于所有运动员的合同条款;(3)使用压力策略,包括罢工;(4)通过申诉抱怨过程强化集体谈判协议条款;(5)召开会议,对集体协议投票并同成员交流。运动员工会代表运动员同俱乐部进行集体谈判主要涉及工资,合同时间以及福利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运动员工会还就运动员最低薪酬,养老金的支付,新队员工资结构,红利等内容同俱乐部交涉。

运动员工会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与资方保持着争辩的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运动员的利益。当无法达成协议时,运动员工会可以提出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运动员工会也有组织运动员罢工的权力,当然资方也同样有封赛的权利。但有时候,罢工和封赛成为劳资双方相互威胁的手段,一旦付诸实施,对劳资双方都不利,都会有巨大的经济损失。

运动员工会的建立为集体议价创造了条件,改善了运动员的地位,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职业体育中雇佣关系。

 

摘自作者硕士论文《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探析》 破土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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