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茗:“社会生活噪音”的诞生 - 文章 - 当代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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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茗:“社会生活噪音”的诞生
关键词:社会生活 噪音 公共性
随着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生活噪音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生活噪音”的定义和治理,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的空间开发和媒体引导的社会舆论共同构成。当 “广场舞”噪音成为有待治理的典型之时,其凸显的正是城市权力的基本特征、“公共性”的实际含义,及隐匿其后的属性模糊的城市公共空间和“社会生活噪音”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把治理噪音视为一场社会保护运动的话,那么急需反思的正是这一运动的实际性质和社会效果。
    原编者按:你是如何开始一天?闹铃声?公园晨练歌曲?还是附近工地「轰隆隆」声响?疲惫工作一天回家后,你想休息,住家旁小吃商店正是热闹时,加之广场舞跳得热烈,你,是不是更累?你抱怨住家附近噪音,你认为政府应当管制,但,你是否将自己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所有你认为的噪音,都是城市发展内在衍生,商业活动、工地施工,当你希望排除它们,你是不是就将自己排除于城市生活外?

    我们可以从一个政治权力对噪音的立法,以及它控制噪音的有效性,判断这个政治权力的实力。此外,从噪音控制以及导引噪音的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今日正在构成的政治秩 序的端倪。 ——贾克·阿达利《噪音》

    声音是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人们无法想象一座悄无声息但运转自如的城市,却也对声音在城市里毫无节制的扩散感到不安。于是,充斥于城市空间中的声音,既为现代 生活带来节奏、快感和刺激,又往往被看作需要驯服或重点管制的对象。一部治理“噪音”的城市历史由此展开。这意味着,对城市而言,“噪音”从来不是一个物理概念。人们 对声音和城市空间之间关联的基本态度,决定着何谓“噪音”,而在此背后发挥作用的,则是既有的城市生活形态及其内在逻辑的变迁。在这一意义上说,城市驯服“噪音”的过 程——这不仅包括什么样的声音被允许,什么样的声音被排斥,更包括了什么人需要对声音负责,什么人又拥有裁判声音的权力等等,本身便是对当前城市生活的社会关系和内在 逻辑的持续调节和训导。

     对中国城市的管理者和居民来说,“噪音”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城市经济发展而来的一个新问题。此后,随着经济高速度的发展、城市大规模的扩张,“噪音”问题日益严重 。和“噪音”相关的社会事件和媒体舆论,成为讨论城市发展问题时挥之不去的深沉低音,盘旋在城市上空。整个2013年,这一低音主要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一,是各地新闻 中对“广场舞”等扰民噪音和相关事件的报道越来越频繁。这一类报道的重点,往往落在周边居民忍无可忍的过激举动(鸣枪、泼粪、扔酒瓶等等)和要求政府加强管制之上。[1] 其二,是各地方政府着手制定相应的管制条例。其中,2013年3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防治办法》)。[2]围绕这一《防治办法 》,上海地区的媒体更是有意识地展开了一系列的社会宣传和后续报道。

     有意思的是,尽管在整个城市改造和扩张的过程中,甚嚣尘上的噪音往往由源源不断的工地噪音、房屋频繁买卖导致的装修噪音、越来越多的汽车和高架道路带来的交通噪音,以 及日益密集的商铺贡献的商业噪音共同构成。大妈们的“广场舞”不过是夹杂其中的小小音符,却在这一轮治理“噪音”的社会运动中,成为唯一的焦点,因健身而扰民的大妈们 ,更是成了众矢之的。 显然,城市企图驯服的“噪音”,从来也不是单纯的外来之声,而是在城市内部源源不断地产生,却被权力判定为多余的声音。在当前这个政府与市民看似彼此配合、共鸣不断的 讨伐“噪音”的过程中,权力——既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媒体主导的社会舆论,究竟依据何种标准,将“广场舞”噪音判定为多余?这一标准何以形成,又呈现出当 前城市权力的何种特征及其对“公共”的实际理解?最后,在既有的城市空间里,这一评判方式为何无效?对城市生活而言,这一类评判可能的效果又在何处?如果说,治理“噪 音”同时也是一场城市自我保护运动的话,那么,这场运动实际上将人们导向了何处?在这里,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大妈素质的好坏,而是这一避重就轻的治理过程所凸显的城市 权力对“公共”的基本理解,是这一理解得以壮大的基本逻辑与可能指向。

一、持续膨胀的“噪音”

     略略回顾一下上世纪80年代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管理噪音的法规,便可发现,这座城市中的“噪音”日渐膨胀,充斥于各色空间,进而被严格监管起来的轨迹。

     1986年2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此时,“噪声”被视为和固定设备、器材相关的声音,[3]对这一噪声污染展开控制的适用范围则是:“本 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尽管该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室外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者危害居民健康的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 材”,但对违反第十条者并无处罚措施,只是指出受噪音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消除此种影响或者危害的申请”。显然,在这一管理办法中,噪声 被视为社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社会生产性或经营性活动导致的声音的冗余,而非个人生活事务的结果。其监管对象,往往是单位、企业、机关或团体。在不同单位、企业 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商和协调,也就成为此时处理噪音的主要手段。在此过程中,作为个体的市民,既非制造噪声的主要责任者,也不被视为噪音的主要受害方。

     不过,仅从生产角度认定和防治“噪音”,显然无法跟上城市生活的变化。2008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便明确使用了“ 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 noise)”这一概念。[4]新一轮法规对噪音的界定,不止和生产活动有关,更须与一整套城市社会生活的展开密切相关。鲜明体现这一点的,是2013年 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该《防治办法》不再费心明确噪音的来源,而是通过对城市空间的说明,定位和监管“社会生活噪音”。若对这些空间 进一步归类,那么《防治办法》勾勒的实际上是三类城市空间。一类仍和生产有关,但重点已经转移到了商业经营活动之上。在这一类空间中,不管是商业活动本身还是相关设施 产生的噪音,都在防治之列。第二类空间,则集中在由商品房开发而来的居住空间之上。对这一空间中噪音的规定,围绕以居住为核心的个人生活展开;从装修噪音、家庭娱乐的 声响、车辆的防盗报警到宠物的动静,它要求居民不仅要管好自己的车,也要管好自己的狗。而最后一类空间,则是城市中非盈利的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 、学校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等等。针对这一类空间中急剧增长的噪音问题,《防治办法》特别区分了“公共场所”和“特定公共场所”。而“特定”之所以特别,只在于 它已经是“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空间。[5]

     根据城市空间类型来定位噪音,这一做法并非偶然。如果说在上世纪80年代,生产性活动是制造噪音的首犯,那么如今,恰恰是变动中的城市空间,构成了城市噪音最重要的驱动 力。而主导这一时期城市空间变动的,是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商品房开发。围绕着商品房这一新型居住空间,以及由此增长的商业空间和公共空间而出现的噪音问题,被事无巨细 地写入《防治办法》,成为其主要内容。这意味着,新型居住空间带来的噪音,已经替代生产活动中的噪音,成为城市防治噪音的重点对象。

     与这一变动相呼应,该《防治办法》保护和防范的对象,也转移到了居民或业主身上。虽然和各级政府、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仍写入其中,但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作为个体 的居民不仅可以“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且可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这里,《防治办法》明确将作为个体的居民,视为被噪音污染的首要单位,阐明了其保卫自身权益的途径。

     乍看之下,无论是诉诸于保卫自身权益的主体,还是处罚制造“噪音”的个人,都不过是住房私有化和个人权益意识提高的后果。在这一意义上,驯服“噪音”,尤其是那些伴随 着新的生活方式而来的噪音,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居民个体之间的战斗。不过,问题在于,城市中日益膨胀的“社会生活噪音”,果真只是那些享受着现代生活的便利,却又自私自 利、毫不顾忌他人感受的居民个体——跳“广场舞”的大妈不过是这一形象的代表——生产出来的吗?

二、“噪音”的缩略

    《防治办法》对“社会生活噪音”的分类和描述不可谓不详细。不过,倘若对比一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抱怨的“噪音”,便会发现,法规定义的只是城市生活噪音的缩略版。

     仅以上海居民为主要用户、讨论社会生活问题的“宽带山”论坛为例。在2006年6月到2014年2月间,讨论生活噪音问题的帖子共有400多个。涉及的噪音种类颇为多样,既包括邻里 之间的生活噪音、“广场舞”噪音,也包括飞机起落的噪音、工地夜间违规开工的噪音、高楼居民的马路噪音、轨交车辆的进站噪音、高架道路的噪音、公共交通的广告噪音、商 业活动的演出噪音等等。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两类噪音。一类是公共场所噪音。不过,较之于《防治办法》明确规定的公园、广场等场所,议论频率更高的是机场、高架、轨交、 工地、商业街道上的广告等带来的噪音污染问题。比如,就充斥在公共交通和出租车上的屏幕广告而言,这一类噪音对人的干扰不可谓不严重,却往往因为它所处场所的公共性质 模糊,纠缠于其中的商业利益又着实巨大,被搁置起来。另一类则是《防治办法》努力规范的邻里生活中的噪音。虽然大多数网友控诉的都是投诉无门的惨痛经历,进而指责邻居 道德水准底下,但也有网友指出,这些邻里矛盾主要是因为“上海的房子在设计建造的时候,都没有考虑过噪音的问题。楼板薄,墙体薄。靠马路没有隔音层。大多数人都暴露在 噪声中。由于房子太贵,也不太能轻易换房。……房屋质量导致的,楼上轻轻的动作,楼下就被放大到很响。” [6]在这一分析中,住房质量和高企的房价,构成了邻里之间因生 活噪音而发生矛盾的深层原因。

     尽管论坛实际形成的讨论,对“社会生活噪音”的看法不一,且习惯于将公共问题转化为个人居住的难题,不过由“宽带山”论坛用户描摹的这一张社会生活噪音的地图,仍凸显 出现有法规在定义“噪音”时的缩略之法。

     显然,在《防治办法》中,权力更愿意判明和规定的,是由个人造成的也因此更容易明晰责任的噪音,而对同时纠缠着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更难规范和处理的噪音,则倾向 于做笼统和含糊的处理。比如,针对噪音源头,《防治办法》只是要求“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 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然而,城市生活对“安静”的要求,从来也不是一个物理概念,它总是随着人们对社会生活 理解的变化而改变。当对噪音源头的规定,回避了对社会生活的公共属性的讨论时,也就只能依赖于含糊的技术规定来预防噪音。

     小心翼翼绕开一切可能的难题,无意于挑战任何既得利益,以至于总是在那些更容易处理的问题上展布权力,这也许是今天地方政府在制定大多数行政法规时的通病。这一避重就 轻、详略不均的“社会生活噪音”的定义,在整个法规的宣传过程中,势必衍生出进一步的后果。

     为配合《防治办法》的出台,从2013年开始,上海地区的电视台、报纸和网站等展开了相应的专题报道。在这一轮报道中,装修噪音、邻里相处的生活噪音、商业场所的噪音、公 共交通的广告噪音等,几乎全部消声。无论是“新闻透视”这一类的专题节目,还是报纸上的豆腐干文章,都不约而同将广场舞或健身扰民噪音视为“社会生活噪音”的典型。而 当网上爆出“大妈纽约跳广场舞被拷”的新闻后,“广场舞”更是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重要出口[7],由“广场舞”扰民而来的暴力举动,也越发成为夺人眼球的新闻。

     这一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议题设置,并非随意选择的结果,而是由新闻对“公共性”的要求决定的。对新闻报道而言,如果不想把邻里生活噪音、装修噪音等冲突,解释成家长 里短和个人恩怨,以至于变为调节纠纷的生活类节目的话,就必须去探究导致冲突的更为深层的社会根源。这自然涉及到对那些更为根本的问题的揭示和挑战,比如,对二十多年 来拔地而起的商品房质量的质疑。而如果这一类的挑战几乎不被允许,或压根懒得去挑战,却又不得不报道一些相对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生活噪音”问题,那么“广场舞”无 疑是最佳选择。

     不过,问题在于,大妈们的“广场舞”,在“社会生活噪音”被定义的过程中——这不仅是法规条文中的规定,也包括这一规定被社会舆论广泛接受、认可以及付诸实践的过程, 究竟具有一种什么样的“公共性”?尽管在当代社会,多数人的参与或同一现象的重复出现,往往被假定为“公共”,不过,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这实际上是将大众性和公共性混 为一谈。因为消费者的集合,只是大众性的体现,并不直接构成公共性。有意思的是,他紧接着指出,“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8]这意味着,我们既不能 将人多势众等同于“公共”,也不必刻意往别处去探寻人们对“公共”的真实理解。需要进一步挖掘的,正是隐匿在人多势众的“大众性”之中的“公共性”,看看它实际给出的 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共意见,得以维持将“广场舞”视为“噪音”典型的社会舆论。下面这篇企图规劝跳舞者“换位思考”的小文章,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这一点。

     妈妈80多岁了,每次请她来我家吃晚饭,总想留她住下来。可是,她老是拒绝,再晚,也要回去。理由很简单,她每天四五点钟就起床了,怕影响我们睡觉。
    写这个,倒不是想说我的妈妈有多伟大,我想,为儿女着想,几乎是每一位母亲的本能吧?
    每天清晨,在公园、绿地、街角上,放着响亮的音乐欢快健身的人们,基本上都是为人父母的中老年吧?他们为什么不考虑到这么响的音乐,对于在酣眠的年轻人来说,却是噪声 啊。难道,别人家的孩子,就可以不管不顾了吗?
    当然,发出噪声的,不仅仅是一些晨练者。一些工地、商家,对周边人家的骚扰,有过之而无不及。治理噪声,已经成为一个民生难题。《上海市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办法》的 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噪声,依法治理当然很重要。与此同时,也要提请每一个商家和每一位市民,不妨换位思考——您自己也不愿意被噪声影响睡眠和生活吧?推己及人,如果因为你的行为,影响 了他人,不脸红吗?[9]

    较之于暴力交涉和网上的责骂之声,这篇文章的态度要温和得多。不过,作者的判断却毫不含糊,那就是跳“广场舞”制造噪音的中老年人,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感受,是自私自利 的个体。这也是她展开规劝的前提。不过,在文章中,这一前提之所以成立,显然归功于以下几类区分。首先,是工作和休息的区分。在作者看来,如果对一个家庭而言,家庭活 动应该围绕挣工资或支撑家庭经济的人的作息时间表展开的话,那么对一个城市来说,也是如此。保证工作者的休息,是毋庸置疑之事。因没有工作者的休息活动而影响这一类人 ,是不可取的;毫不顾忌的肆意吵闹,更是不体谅或搞不清状况的表现。其次,接着这一区分而来的,是青年和老年的差别。在这座城市中,持续创造经济价值和维持城市运作的 是青年,他们的作息时间和生活状态,应该被优先保证和尊重。而老年人的休息活动,既不创造经济价值,也就可有可无,理应让位。对此,老年人应该保持谦逊的态度。到了这 一步,文明和不文明的区分也由此出现。如果不接受上述的区分,不遵循这一由城市经济所支配的逻辑——工作与休息、付费与免费的等级关系,那么就成了不文明和没素质的表现。反过来说,对一个城市文明人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同上面这些区分和判断,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符,受其驱使。

     在这里,工作与休息、青年与老年、文明和不文明的区分与标准,并非因“广场舞”噪音才特别提出。它们不过是贯穿在今天的城市生活之中,一套完全受经济逻辑支配,且被绝 大多数人不假思索接受了的价值观念:休息应该为创造经济价值的工作让路,不付费的休息活动更是如此。[10]据此展开对大妈们的规劝,或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换位思考”, 则意味着,这是城市居民都应该遵守的无需讨论的“共识”。如果说《防治办法》对“噪音”的界定,还不敢主张如此鲜明的价值判断的话,那么媒体在讨论噪音问题、提供公共 意见时,则充分运用了这一套价值观念,成功制造出了这一公共事件中的“他者”——不顾他人的自私大妈。

     不过,有意思的是,这篇小文章在充分体现这一“共识”和判定逻辑之时,却也毫无意外地暴露出其所欲确立的“他者”形象,是脆弱而模糊的。这是因为,当文章企图通过“自 己的妈妈”和“别人的妈妈”的对比,来确证上述意见时,却也带出了这样的疑问:那位平时总是4、5点就起床、不愿打扰子女的妈妈,在起床之后通常都会做些什么呢?一个可 能的推测便是,这位老妈妈在自己家早早起床之后,加入的正是周边公园里健身娱乐的队伍。甚至于,正因为她热衷于这样的清晨健身活动,才不愿意住在子女家,一味遵守年轻 人的时间表,而是希望尽快回到“自己的队伍”中。于是,在这里,与其说文章成功确立了“广场舞大妈”的他者形象,不如说正是此类论述方式提醒我们:尽管人人家里都可能 有上了年纪的退休老人,他们也都可能成为健身大军中的一员,但在讨伐“社会生活噪音”的公共舆论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宁愿忽视这一点,坚持把跳着“广场舞”的“别人的妈 妈”作为面目模糊、可供指责的“他者”。[11]这让人不由想起雷蒙Ÿ威廉斯在讨论“群众”时提到的那个浅白的事实,那就是谁也不会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同事以及其他 熟悉的人当成“群众”。这意味着,“事实上没有所谓的群众,有的只是把人理解为群众的观察方式。”[12]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过是在定义“社会生活噪音”、形成 公共舆论的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观察方式的鲜活运用。这一观察方式,与其说是讨论噪音问题,不如说是通过设定一群面目不清的“广场舞大妈”,来取代对“噪音”的社会根源 的实际讨论。

     至此,这场将“广场舞大妈”视为“社会生活噪音”典型的公共舆论,其蕴含的“公共性”实际上是,再次确认城市生活中以经济为唯一标准的支配性价值观念,形成一种特殊的 观察方式,供人使用。[13]这一类的公共舆论,表面上表达了居民的共同诉求,但当其依据的是经济的有效性原则时,不断排斥对经济不再有用的人群,对其展开道德判断,往往 成为这一诉求的实际推动力。如此呈现的诉求,最终不过是在公共舆论层面,经济进一步脱嵌于社会的表现形式。[14]它的效果,是将日益严重的“社会生活噪音”问题进一步“ 去公共化”。不过,仅仅批评这样的公共舆论不够“公共”,或重申对“公共”的理想定义,恐怕无效。在这里,更需要检讨的是,在这一轮城市改造和空间再组织的过程中,由 噪音这一社会生活问题涌动起来的广泛的不满与争议,为何无法催生出有效的公共性议题,形成对经济“脱嵌”于社会的反向制约,反而沦为了纯粹的个人事务?这一“去公共化 ”的过程,究竟受制于何种支配性的社会关系,完成了何种“趋利避害”的工作,又在保障什么人的利益?

三、公共空间与“噪音”生产

    无论是《防治办法》、新闻媒体的宣传,还是由此形成的舆论,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打着公共议题的旗号,将人们的注意力越发集中于个体行为之上。尽管如此,对此类讨论方 式的分析,仍然把我们带回到了公共空间和“噪音”生产的关系之上。在此背后,则是新一轮的空间生产和公共性得以形成的可能性之间的关联。

     2013年末,在一份标榜为“中产和白领的报纸”上,一篇名为《取缔广场舞不缺法理支持》的短文,重申了之前那篇小文章的逻辑,只是把它说得更加直白了:

    但就算跳广场舞是“大妈”们的权利,我们也得把“大妈”们的权利与一般居民的权利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看看何种权利具有优先顺序。居民在居民区休息、学习、写作甚至线上上班,这些属于基本权利;跳广场舞有益“大妈”们的身心健康,但充其量也就是给生活锦上添花。况且任何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原则,跳舞不能扰乱公共 秩序,正是在这一点上,广场舞作为一项权利并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15]

    和绝大多数对“广场舞”的报道一样,这篇评论按照噪音制造者和受害者的逻辑,区分出“大妈”和“居民”,并将这一区分视为理所当然。而与这一分类法互为因果的是,评论 认为,在这座城市中,某一部分人的休息权、工作权和学习权具有优先性。不过,也正因为如此,它带来了新的困扰。那就是,“大妈们的权利”和“一般居民的权利”究竟如何 区分?显然,在日常生活中,这并非迥然有别的两类人,因为“大妈”往往也是“居民”。[16]没有谁会坚持跑去离家很远的公园或社区跳舞健身,这一类持续的健身活动总是就 地取材、就近展开。在今天的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个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商品房开发到哪里,哪个小区的业主开始入住,那么不出一两年的时间,附近的空地——既可能是社区的 公共地带、街心花园,也可以是路边相对宽敞的空地、商场门口,便开始聚集起健身或娱乐的人群。其中,不光有成为众矢之的“广场舞”,也包括太极、交谊舞,以及小孩子们 的溜旱冰等活动。参与其中或驻足观看者,既包括大妈们,也包括吃完晚饭出来散步的父母和孩子。

     就此而言,认为“广场舞”就是便宜的甚至于免费的消闲活动,进而将中产阶级和底层的休闲方式对立起来理解这一类生活噪音的产生,并不可取。因为如果拥有一套几百万的住 房便算是踏入了中产阶级的门槛的话,那么参加这一类广场活动的中老年人便很可能位列“中产”。而指出这是革命年代中成长起来的人才会采用的活动方式,以便聚焦和指责某 一年龄段的人群,也不完全合乎实际。[17]因为如果把活动内容扩大一些,那么参与此类群体活动的,就不只是中老年人,青壮年和孩子往往也在其中,乐此不疲。

     至此,无论是诉诸于阶级还是诉诸于历史文化,将噪音问题归咎于“广场舞大妈”这一特殊群体的解释,其效果都是使得由近20多年来的城市开发所造成的公共空间和噪音生产之 间的关系问题,隐而不显。商品房开发带来的城市空间的巨大矛盾,也由此被遮蔽。实际上,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生活噪音,恰恰是在购买商品房成为主流的获取住房的方式后,城 市居民使用与之伴随的公共空间时出现的新问题。[18]那就是,当购买商品房这一方式推动着城市空间的重新组合之时,可以供人免费使用、自由展开社会交往和群体活动的公共 空间究竟处于何种位置?它往往以什么样的形式被纳入人们的居住生活?在此过程中,其公共属性发生了什么变化?一旦把“广场舞”之类的社会噪音放在这一背景中来理解,就 会发现,它不过是近几十年来,城市空间的公共属性发生转变,且日益模糊之后呈现出来的具体症状罢了。

     在中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这使得在1990年代房地产大开发之前,城市中绝大部分的空间,都有着明确无疑的公共属性。定义和认可空间的公共属性,对政府和老百姓来说, 从来不是一个问题。[19]然而,当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被出售,供商业和民宅的开发使用,越来越多的城市空间在这一售卖中转化为私人空间且不断升值的时候,城市空间如何 具有公共属性和具有怎样的公共属性,就不再只是“未被出售”或“仍受政府支配而非私人拥有”这么简单了。这是因为,空间获取其属性的方式,从来不止步于法律条文的规定 ,而是受制于整个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受制于在此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社会关系对它的支配。

     一个简单的例子,便是城市的公园绿地。表面上看,它向所有人免费开放,具有毫无疑问的公共属性。然而,随意翻看报纸上的房地产广告,“景观房”一类的命名意味着,无论 是社区内部的景观绿地,还是社区之外的城市公园,都是为该处房产加分和加价的重要条件。[20]房地产商无一例外地强调,在现有的城市空间的制约下——拥挤、嘈杂、缺少绿色,购房者只有通过付出更多的金钱,购买“景观房”或靠近公共绿地的房产,才能获取个人和自然景观之间的安静且私密的“私享”关系。

     当然,在现实中,这一类的允诺往往是空头支票。在针对“社会生活噪音”,尤其是公共场所噪音的后续报道中,我们一再读到这样的抱怨:

    家住大宁灵石公园附近的沈女士,本以为房子买在公园附近,可以给生活带来一抹绿色的安宁,不料却带来了夜夜连续不断的噪音困扰。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没有什么效 果,“究竟谁能还给我们安宁的生活环境呢?”[21]

    “当初选择这里的房子,旁边有公园还是加分因素,后来每天被噪音吵醒,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公园做邻居反而减分。希望这个‘办法’出来后,真的能还我宁静生活 ”,居民李先生提起噪音,一肚子苦水。[22]

    显然,在整个规划城市和开发商品房的过程中,政府越是缺乏对公共空间的明确规划和有效供应[23],缺失对房地产商所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具体要求,那么公共空间的稀缺状态 ,就越是难以得到改善。在此种状况下,公共空间自然变得奇货可居;通过竞价获得优先使用权,成为合乎市场逻辑的消费行为。于是,在商品房市场中,公共空间及其优先使用 权,不可避免地和个人的居住空间捆绑到了一起,进行销售。“景观房”不过是其中的一类罢了。[24]然而,越是高价购买,越是理所当然地具有使用这一公共场所的权利,却也 成为隐藏在高价兜售的“景观房”背后的逻辑。因为就近使用的特权一旦被如此出售,那么无论是房产广告推崇的象征着中产阶级趣味的人与自然之间的静谧关系,还是大妈们聚 到一起的公开活动,都不过是“私享”的不同方式而已。随着居家空间的倍增、公共空间的匮乏而出现的“广场舞”噪音,实际上是同一类消费者采取的不同私享方式间的冲突。 至此,围绕着城市中可供自由使用的公共空间,政府、房地产商、购房者和使用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利益的链条。空间的公共属性在这一利益链条中,早已变得模糊 不清。

     此时,再来考察一下讨论“广场舞”之类的公共场所噪音时的另一种声音,是有意义的:

    老百姓日益强烈的健身、娱乐欲望,与当下逼仄的公共空地形成的强烈对比。城市规划设计时,如果一开始就考虑到居民的社交、娱乐等需求,那么就能从空间上协调好不同群体 的利益,将矛盾遏制在萌芽阶段。[25]

    这是少见的对政府缺乏规划和疏于考虑的批评之声。不过,如果把这类意见放到由政府、房地产商、购房者和使用者共同构成的对公共空间的现有支配模式中去看时,便会发现, 这一类的批评并不像它表现出来的那样尖锐。因为在当前业已形成的这一“稀缺—销售—私享”的模式中,公共空间的增加,往往只能一再陷入这一跟随或弥补房地产开发的弊端 而来的使用模式之中。更糟糕的是,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刻意或高调规划的公共空间,往往成为房地产商进一步获利的手段。而消费者对新出现的公共空间的理解和使用,则受制于高房价,被越发牢固地限制在私享关系之中。

     显然,在这座城市中,商品房及其对公共空间的搭售方式,已经改变了既有的公共空间被定义的方式和实际含义。此时的公共空间,既不是社会主义时期被单位、机关或政府明确 赋予组织含义、展开集体活动的场所,也不符合市民社会理论所设定的理想类型,而是由彻底商品化了的城市空间挤压而出的剩余物。其公共属性,既非由政府规划界定而来,也 不是由人们公开和共同的自由使用所赋予,而是在其为周边商品化的空间提供附加值之后,被不同的私享方式催生出来的。这意味着,仅是呼吁公共空间在数量上的递增,并不能 改变由商品化的空间来支配和定义公共空间的现实。只要不改变这种由房地产市场主导的对公共空间实际定性和征用的方式,那么由对公共场所的不同私享方式而出现的社会生活 噪音问题,便很难得到真正的解决。公共场所噪音和由此而来的社会矛盾,将在那些通过竞价获得使用权的人们之间源源不断地爆发。

四、“微时代”的社会保护运动

     不难发现,在政府出台的《防治办法》和其对社会生活噪音的监管方式中,并没有重新定义公共场所的企图。它所加入的,不过是这一既有模式的行列。那么,在这一既有模式中 ,它的实际效果是什么?或者说,它所实际展开的,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治理过程呢?

     表面上看,它更像是上述模式产生的社会后果——“噪音”——的被动承担者,一则疲于奔命、四处灭火但缺乏效力的法规。报道显示,在该办法出台后,“12345”市民服务热线 中有58件针对特定公共场所如健身、娱乐活动所发出的噪声投诉,但在抽查其中32件时则发现,仅有7件解决,解决率垫底,以至于投诉市民普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批评职能部门 不认真处理噪声扰民事项。[26]不过,如果不限于管制“噪音”的实际成果——之前的分析意味着它不可能成功,那么,《防治办法》就不是一个被动的承担者,而是对“社会生活噪音”这一问题中的制造者、受害者和监督者,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积极的重新定义。或者说,通过治理“噪音”的方式,将上述模式中不同角色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下来。

     首先,作为主导城市空间生产的推手,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理应承担社会生活噪音生产的最大责任。但《防治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它们的所作所为是“噪音”治理的前提。无论 是由哪一个部门出面监管社会生活噪音,都不可能对这两者进行警告和惩治。而在它们被彻底免责的同时,那些被动地购买和使用现有的城市空间的普通市民,成为制造噪音的主要责任人。

     其次,更意味深长的是,在该《防治办法》中,地方政府再次确认了它在“社会生活噪音”问题上的管理者和调解人的角色。在驯服“噪音”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是此类矛盾的 裁判者,而非制造者。只有当其对居民个体或各色团体缺乏管理或惩罚能力时,政府才被追究责任。

     最后,这意味着,居民想要拒绝“噪音”,其抗争的对象,自然变成了每一个和他们一样,在有限的被规定的空间里生活着的个人。此时,尽可能地扩张个人利益,使得自身的权 益得到保障,成为处理社会生活噪音问题的焦点。于是,就像那位一方面知道邻里生活噪音由住房质量造成,但另一方面仍把“买别墅”作为唯一解决办法的网友那样,人们越是 企图解决社会生活噪音,被越是被驱赶到以个人私有的方式来处理和想象公共问题的轨道之上。

     至此,如果把整个社会生活噪音的治理过程视为一场社会自我保护运动的话,那么实际完成的,不过是借助于人们对“噪音”的不满和反抗,重申了主导城市生活的经济逻辑,使 人们进一步远离“公共”,陷入更为被动的原子化状态。在此过程中,经济“脱嵌”于社会的进程,并未被真正制止,而是加速运行。它既表现为在城市化这一大规模的空间变动 中,政府不愿履行定义“公/私”界限的职责,将这一权力拱手让给了市场;也表现为在房地产市场中,地产商们对公共空间踊跃的夹带私售,消费者们对此种搭售方式的积极认可 和追捧;更表现为,当这一空间属性的难题以“广场舞”噪音的形式出现时,公共舆论无力挣脱商品化空间对个人利益的约束,难以形成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切实判断。[27]

     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让人满意。究竟如何在社会生活噪音越来越严重的时代,展开方向正确的保护运动,也就成了希望城市更为宜居的人们——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普通市民,应 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就此而言,重新理解由“广场舞”或其他自发的居民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城市空间公共属性问题,应该成为第一步。显然,这些活动说明,尽管公开自由、可以 被市民任意支配的公共空间,总是落在由政府、房产商和媒体所共谋的空间商品化进程及与之相配套的生活方式之外,但只要这一共谋无法容纳实际的生活需求和共同生活的愿望 ,新的联合便会出现。人们需要做的,恰恰是正视实际生活中各式各样的联合形式的萌芽,抵制归咎于“他者”的诱惑,反思经济支配一切的价值观念,进而探索在这些联合中蕴 藏着的重新定义城市空间公共属性的可能。

     最后,无论结果如何,对整个中国社会而言,这一场围绕着“社会生活噪音”展开的治理过程,都具有相当的隐喻性。表面上看来,噪音是并不那么严重的社会矛盾,既不关乎经 济,也不涉及生存,它影响的似乎只是城市生活质量的高低。这也正是人们乐于这个时代理解为“微时代”的基本逻辑,即不再有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也不再有大是大非的“主义 ”之争,一切都被理解为“以提高现有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微调。然而,实际展开的驯服“噪音”的过程,则意味着,此类假想中的“微调”不可能成功。在任何看起来微不足 道的城市治理的细节之后,都是主导着城市生活的政治经济领域的基本矛盾,是政府所应履行的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积极主张的私权之间的分寸之争,也是中国社会各阶层针对方 生未死之间的“公共性”展开的激烈暗战。至此,“微时代”的命名看起来更像是一个骗局。因为只要不去思考支配着具体治理方式的主导性逻辑,不去理解固有的政治权力、行 政权力、市场以及媒体话语如何规定乃至操纵人们对既有问题的思考方式,不去警惕由此催生出来的似是而非的公共议题和貌似正确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那么,和城市中的声音 问题一样,所有的社会难题都将被挤压到一条单一的音轨上,变得越发含混嘈杂、难以辨识,以至于积重难返。

注释:
[1]比如,“广场舞扰民, 男子鸣枪放藏獒”、“大妈跳广场舞扰民 家门前遭扔死老鼠”、“健身惹来大麻烦,纽约华人公园跳舞音乐扰民被铐走”、“大妈跳广场舞被泼粪多次扰民被投诉”等。
[2]地方政府出台的防治法规,呼应了普通市民对噪音加强管制的要求,自然是顺应民意之举。在一篇名为《《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有反响》的报道中,记者指出:“统计数据显示,《办法》实施第一周(3月1日至7日),市民热线受理的社会噪声的来电数量为315个,比前一周(2月22日至28日)的179个上升近76%,其中咨询类来电46个,数量较前一周翻番;求助和投诉类265个,比前一周增加73%,这显示出社会噪声问题的确对很多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新民晚报》,2013年3月11日。
[3]该《管理办法》开头就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77/node3185/userobject6ai720.html。
[4]此时,“社会生活噪音”指的还只是“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同时,这一《排放标准》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之外,将“住宅”列入了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范围。
[5]有意思的是,正是人们对这些空间的运用方式——一起而非单独的健身、跳舞、唱歌,带来了“谁有权判定何者为噪音”的冲突,使得这一类空间变成了主管部门眼中“特定公共场所”。在这里,正是权力对“噪音”的界定,让“公共”一词变得越发暧昧起来。
[6]http://www.kdslife.com/thread_1_15_7229974.html。有趣的是,尽管这位网友愿意向人们指出房屋质量是导致噪音的根源,但他并不认为改变现有住房的设计是可能的,而是认为唯一的解决是“除非去买独栋别墅”。
[7]根据这一热点新闻,网易微博发起了“你觉得广场舞是否扰民”的投票活动,75.5%的网民认为“广场舞特别吵,非常扰民”,http://t.163.com/debate/1376277988230#fr=email。而在新浪发起的投票中,则有73.4%的人认为广场舞扰民,“非常困扰,制造噪音没有公德心”,http://ent.sina.com.cn/j/w/2013-08-12/10283985298.shtml。
[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第251页。
[9]江砚:《换位思考》,《新民晚报》,2013年01月08日。有意思的是,在上海地区,《新民晚报》的读者恰恰是以中老年人为主的普通市民。[5]这一价值观念的另一面则是,那些拉动消费、创造着GDP的“休闲”方式,无论其实际的社会效果如何,一律理直气壮、备受推崇。
[10]在搜狐焦点网展开的《跳广场舞扰民被泼粪你怎么看?》的网络调查中,“在你的家庭成员中,有人跳广场舞吗?”一题的回答中,28.49%选择“有,经常”,35.04%的人选择“有,偶尔”,36.47%的人选择“没有”http://house.focus.cn/news/2013-10-30/4229772.html。这意味着,至少超过60%的人家中便有这样的广场舞参与者。如果算上其他活动的爱好者,这一比例会更高。
[11]【英】雷蒙Ÿ威廉斯:《文化与社会》,高晓玲译,吉林出版集团,2011年,第315页。需要说明的是,单就是否将家人和朋友视为“群众”或“大众”这一点而言,中国社会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特殊的历史经验所造就的社会记忆,对中国人来说,并无将熟悉的人或自己视为“群众”、“大众”或“屌丝”的社会文化障碍。不过,这并不影响威廉斯的论断的效力,即这些概念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社会性的观察方式。区别只在于,中国人对观察方式的使用之法不同。
[12]此后,进一步的论争往往围绕大妈是否具有休闲的权利展开,“社会生活噪音”这一问题的焦点——城市空间改造以及在此过程中公共空间的确立与使用,也就此被转移。
[13]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社会始终包含了两种对立的力量,一种是自由放任,以扩张市场,一种是反向而生的社会保护运动,以防止经济脱嵌。这两种力量的对峙和相互作用,在各个层面展开,并不断创造出市场镶嵌于社会的新形式。
[14]【英】卡尔Ÿ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1-33页。
[15]杨于泽:《取缔广场舞不缺法理支持》,《新快报》,2013年11月26日,http://epaper.xkb.com.cn/view/898373
[16]哈贝马斯指出,福柯指认的建构他者的排斥机制,是一种内部与外部不存在交流,话语参与者和持反对态度的他者之间不存在共同语言的公共领域的建构方式,因此排斥和被排斥者之间构成对立且唇齿相依的关系。(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9页。)但在“广场舞大妈”的排斥机制中,这样的对立显然无法成立,人们的认同和彼此之间的指认,实际上由他们所处的具体空间决定。
[17]这也是媒体惯于采用的一个说法,虽有部分的解释力,但这样的解释力却只有在将“广场舞”作为一个“他者”孤立对待时方才成立。这是因为,此类利用公共空间、展开群体活动的做法,并非拥有革命青春记忆的中国大陆的独创。比如,郭恩慈对香港屯门公园事件的研究,便说明这一类对生活空间的要求,在香港社区同样存在。《“嘉年华式狂欢之躯体”的斗争——屯门公园长者之空间创造》,郭恩慈:《东亚城市空间生产:探索东京、上海、香港的城市文化》,台北:田园城市文化,2011年版。而在新加坡的街头,同样可以看到街头跳集体舞的场面,参加者多为外籍保姆。
[18]这当然不是说只有90年代以后新兴小区才有这类使用公共空间产生噪音的问题,而是指,当新旧小区中的住宅一律成为商品,可以被自由买卖之后,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关系问题,也势必以新的面目开始出现。
[19]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城市空间的公共属性就是铁板一块的。相反,在这一公共属性中,实际上仍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归属权问题,比如属于单位、军队、地方政府等等。邢幼田指出,正是这些不同的公共属性,构成了城市大开发和土地买卖的前史。参见You-tien Hsing :The GreatUrban Transformation: Politics of Land and Property in China,OxfordUniversity Press, USA,2010.
[20]比如,“艾格美国际公寓掩映于人民公园、静安雕塑公园、复兴公园、静安公园、延中绿地等城市公园之中,在城市万千车水马龙的喧嚣之中据守最后一块静谧之所。私享项目内超大景观绿地,包括约8000平方米中央湖景。前拥国际都市的繁华景象,后享延中绿地静谧生活,艾格美国际公寓犹如优雅的城市绿洲,让绿色生态礼赞生命真谛。”《都心豪宅与国际酒店的完美融合》,《东方早报》2013年11月28日楼市周刊C14。再比如,“万科悦城中心景观楼栋应市推出,震撼登场!该楼栋位于两条环绕水系交汇处且远离社区外部主干道,实现无遮挡观景的同时更能享受安静、私密的家庭生活。楼栋前方紧靠社区全龄层景观带,内外观景视野俱佳。”《年度感恩钜献 幸福由你选择 万科悦城年度大回馈》,《东方早报》2013年11月28日楼市周刊C13。
[21]《治理公园健身噪音将不再是“老大难”问题》,《上海法治报》,2012年7月30日A02。
[22]《闸北公园降音锦灏佳园舒心》,《晨报社区报》2013年3月13日03。
[23]当前,在为社区进行配套建设时,政府优先强调的是围绕居民日常生活展开的交通、购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空间规划。当这一类公共服务的空间规划仍一再成为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间调价还价的项目时,对居民展开共同活动的特定空间的规划,更是阙如。
[24]大卫Ÿ·哈维早就注意到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类必须占领具体地点的公共场所的特殊性。就此而言,无论是公园绿地、轨交车站,还是图书馆、医院和学校,尽管它们都是公共的,却不可避免地属于一个具体的地点,使居住在这一地点周围的居民更多地受益。就此而言,公共场所的公共属性,并不是那么理所当然的。也正是这样,空间平等的问题,被凸显出来。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and the City,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2009.
[25]《广场舞噪音扰民 究竟谁来管》,《解放日报》,2013年11月26日,http://data.jfdaily.com/a/7329004.htm。 [26]《限定“70分贝”能“降噪”吗?》,《解放日报》,2013年7月23日,http://newspaper.jfdaily.com/jfrb/html/2013-07/23/content_1063572.htm。 这一类的报道并非个案。在《防治办法》出台之后,有多篇报道指出《防治办法》治理噪音不力。比如,《噪声依旧!小播放器与吹敲乐器齐飞》(《i时代报》2013年3月6日)、《新法实施已月余噪声扰民仍依旧》(《解放日报》2013年4月22日)、《“禁噪令”实施一月余噪音扰民依然不绝》(《上海法制报》,2013年4月15日)等。有意思的是,该报道还透露了在这一时期,“12345市民热线”中噪音问题的投诉有254件。这意味着,针对《防治办法》所定义的“公共场所”的噪音投诉,在噪音投诉中只占22.8%。
[27]此后,人们只能通过更为经济的方式——购买更安静的居所或要求经济的赔偿,来驱赶“噪音”。与此同时,政府所认领的监管者和协调者的角色,看起来得了一时的便宜,却也无法真正胜任。因为地方政府越是推卸定义“公共”的职责,退守调节者的角色,由市场行为引发社会噪音矛盾的可能性就越是倍增,由此出现的社会矛盾也就越是激烈,对政府无能的指责,自然也就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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